違規上國道10秒吃2罰單請求撤罰 法官認未違連續舉發要件駁回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邱姓女子開車從頭份市中華路右轉上國道1號,因轉彎、匝道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駕駛檢舉,於短短10秒鐘車程,吃上2張罰單;邱女提行政訴訟,主張2次違規地點相距未達6公里、時間相隔未達6分鐘且沒有通過路口,聲明第2次罰單無效、請求撤銷。不過,苗栗地方法院法官認為,邱女是分別於一般道路、高速公路違規,沒有違反連續舉發規範要件的問題,駁回邱女之訴。
邱女於去年9月22日上午11點43分,開車沿頭份市中華路北行,於中華路右轉銜接國1頭份交流道聯絡道時沒打方向燈,接著於頭份交流道匝道行駛時變換車道又沒打方向燈,被後方車輛駕駛檢舉。
事後,邱女接連收到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舉發的「汽車駕駛人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及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公路警察大隊舉發的「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未使用或未全程使用方向燈)」,分別被裁罰2200元、3000元。
邱女不服,向監理機關申訴未果,提行政訴訟,主張依法律規定需滿足行駛6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下一個路口才能連續舉發違規,但她2次違規行為不到10秒車程距離,期間也沒有通過路口,聲明第2張罰單處分撤銷。
法官調查,邱女2次違規行為屬實,但邱女所主張的連續舉發情況,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之1條第2項第1款規定,係指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違規情形之連續處罰規定。
法官認為,處罰條例第85之1條有關連續舉發之限制說明,係違規地點發生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路段之前提下,但邱女違規行為分別發生於一般道路、高速公路,並無處罰條例第85之1條之適用,也就無需考量連續舉發應符合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之要件。
因此,法官認為邱女的主張,顯有誤解,自非可採,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