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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男人因行車糾紛 朝小女子吐口水判罪

陳男因行車糾紛,朝女子吐口水,被橋頭地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陳男因行車糾紛,朝女子吐口水,被橋頭地院判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2/06/23 06:5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陳姓騎士行駛途中發生糾紛,一氣之下涉嫌朝自小客車副駕駛座洪女吐口水,被橋頭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處罰金7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1年12月16日上午7點25分,陳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岡山區公園西路2段與阿公店路2段交岔路口停等紅燈時,因行車糾紛而與搭乘施姓男子小客車的副駕駛座乘客洪姓女子發生口角。

陳男因一時衝動,公然朝洪女吐口水,被行車紀錄器拍下,足以貶損她的社會及人格評價。案經洪女提告妨害名譽,訴請橋頭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橋頭地院開庭調查,陳男坦承不諱,並與施男、洪女證詞吻合,並有行車紀錄器影像截圖照片等證物,認定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

承辦法官審酌陳僅因行車糾紛,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紛爭,竟在馬路朝洪女吐口水,情緒控管確有不佳,且欠缺尊重他人的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但姑念其犯後態度良好,罹患嚴重憂鬱症,及洪女無意和解,希望追究陳刑責,量處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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