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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 桃市衛生局2前副局長涉包庇藥局賣過期藥 改判有罪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資料照)

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陳世璋。(資料照)

2022/06/22 14:1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前桃園市政府衛生局2位副局長陳世璋、許景鑫,被控包庇藥局業者販售過期感冒藥,桃園地檢署將2人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起訴,桃園地院以證據不足,判2人均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今判決大逆轉,改判陳世璋1年8月、褫奪公權1年,許景鑫判2年、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還可上訴。

檢方起訴時指出,桃園市府衛生局於2015年9月18日查獲新資生藥局,違法陳列9瓶已逾保存期限達16個月的感冒藥品,且發現其有多次銷售過期藥品的紀錄,違反「藥事法」事證明確,依衛生局訂頒的「違規事件裁罰基準表」規定應裁罰3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罰鍰,且無行政指導裁量空間。

但該藥局負責人輾轉透過關係,找上時任副局長的陳世璋關說,陳又找許景鑫商議後,要求下屬「新資生的案子能不罰就不罰」,許在收到2次裁處書後分別退回,第2次退回時還黏貼「請檢討為行政指導」的便利貼,但呂姓股長、張姓承辦人仍認為應該處罰,於是再簽稿並陳詳述內容,過程中陳又把甘姓代理科長及呂姓股長叫進辦公室,明確指示「能不罰就不罰」,甘、呂見陳態度堅決才不再反對。

桃園地院合議庭認為,本案證據無法證明許有收到2次陳核公文,也沒有看到「簽稿並陳」詳述的內容,僅能認為許曾於審核1次公文時,有黏貼便利貼、上蓋職章、記載時間,但在陳核書面案件事實可能不清楚的狀態下,記載「請檢討為行政指導」。

此外,此案僅能證明陳有與甘、呂2人討論能否改為行政指導,但無法證明陳、許2人有商討此案,也無法證明陳有態度堅決、明確指示甘、呂2人免罰,因此均以證據不足判決2人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審理認為,許景鑫、陳世璋分別主管或監督本案藥品稽查、裁罰事項,新資生藥局受稽查後,發現有陳列劣藥,依法應予裁處,並無行政指導空間,且藥局違反藥事法情節,與其他違反陳列劣藥案件,並無明顯不同。

高院指出,許景鑫在未附具體理由下,即指示「請檢討為行政指導」,且陳世璋自白在接獲張姓秘書來電,有轉知許景鑫,足以認定許景鑫、陳世璋有圖利新資生藥局的情形,許景鑫才會指示以行政指導代替裁罰,陳世璋則向下屬表明就新資生藥局案件,不予裁罰。

陳世璋、許景鑫基於圖利的犯意聯絡,違法裁示為行政指導,雖然承辦人因知本件並無行政指導空間而未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以書面或言詞通知新資生藥局。陳、許已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的平等原則,新資生藥局因而獲得特殊利益,即未於查獲時遭裁罰,且裁處權經3年時效已消滅,此均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因此2人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的不法利益,均應判處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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