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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與少女性交4次 判刑9個月賠償42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3年,並賠償42萬元給少女及家屬。(資料照)

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3年,並賠償42萬元給少女及家屬。(資料照)

2022/06/11 15:46

〔記者林宜樟/嘉義報導〕從事鐵工的劉姓男子於2021年6月結識當時15歲的少女,認識後交往,2人分別於新竹縣住處、雲林縣某飯店及嘉義市某飯店共性交4次,嘉義檢警調查,確認劉男與少女當時是情侶,並未強迫,嘉義地方法院日前依刑法第227條第3項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罪判處劉男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3年,並賠償42萬元給少女及家屬。

檢警調查,劉姓男子與少女交往後,2021年8月28日在新竹縣住處性交、11月1日晚上及2日凌晨在雲林縣某飯店性交、12月19日下午在嘉義市某飯店性交,均未違反少女意願。嘉義警方獲報後進行調查,透過少女與劉男的對話紀錄、少女手寫日記等,確認2人性交4次。

法官審理時認為,劉男明知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並無完足性自主能力,竟未克制情慾仍與少女為性交行為,對其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造成不良影響;考量劉男與少女當時是情侶,並未違反少女意願,且與少女的祖父調解成立,兼衡男子家庭、經濟狀況,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緩刑3年,自今年5月底前需給付少女及其祖父20萬元,6月起每月給付1萬至2024年3月,共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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