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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計程車發生行車糾紛 水泥車驟停擋道挨罰1萬8

水泥預拌車司機與計程車運將發生行車糾紛,貿然把車停在路中間挨罰1萬8000元,他不服訴請撤銷處分敗訴。(示意圖)

水泥預拌車司機與計程車運將發生行車糾紛,貿然把車停在路中間挨罰1萬8000元,他不服訴請撤銷處分敗訴。(示意圖)

2022/06/07 13:55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許姓男子與計程車運將發生行車糾紛,把水泥預拌車停在路中間,下車與運將理論挨罰台幣1萬8000元;許男不服提告撤單,強調是被前車擋道,才暫時停車。基隆地院認為,許男與運將發生行車糾紛,驟然停車擋道妨害交通,警方開罰無誤,判決許男敗訴,還可上訴。

許姓男子去年5月間駕駛水泥預拌車,行經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時,與計程車運將發生行車糾紛,竟把水泥預拌車停在馬路中間後下車理論,被檢舉危險駕駛。

警方檢視檢舉影像後,認為許男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規定,開給許男一張1萬8000元罰單,記違規點數3點,與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許男不服被罰,強調他並非無故暫停,而是被右前方車輛阻擋難以前進,不得已才把車暫時停在路中間,遂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處分。

法官檢視相關事證發現,許男把車暫停在路中間期間,他前方、後方的車輛均繼續前行或繞過他的車後向前行駛,前方道路並未阻塞或無法通行。

顯見許男並非遇到障礙物或交通事故,而是因為與計程車發生行車糾紛,下車與運將理論,才把車停在馬路上,影響他人通行,

判決指出,許男在行駛過程中驟然停止前進,讓其他駕駛人難以預期,對其他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構成威脅,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車道中暫停」規定,認定許男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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