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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護偷吃生教組長賠30萬元 反擊狠告元配3條罪狀

宜蘭地方法院。(記者蔡昀容攝)

宜蘭地方法院。(記者蔡昀容攝)

2022/06/02 09:09

〔記者蔡昀容/宜蘭報導〕宜蘭縣某國小生教組長與同校護理師發生婚外情,兩人在男方家「翻雲覆雨」,卻被男方元配的針孔攝影鏡頭錄下,元配上法院怒告校護,獲判30萬元損害賠償。校護也不甘示弱,反告元配妨害秘密、妨害名譽、恐嚇等3項刑事罪,最後僅1項成案,宜蘭地方法院判元配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其餘2案無罪。

判決書指出,男生教組長與女校護在同間學校任職,各自有配偶和子女。去年5月,生教組長帶校護回家親熱,並在客房發生性行為;不料,元配在客房裝設針孔攝影機,雖未直接拍攝床鋪,但鏡頭完整收錄房內聲響和電視螢幕上的倒影。

元配發現後氣炸,將錄影截圖傳給校護,嗆道「不好意思手滑按錯了」、「我也不知道會不會再手滑不小心跑到某國小的信箱」,並要求對方「督促妳的外遇對象趕快處理好他該處理的事情,不要一直討價還價」,否則可能手滑到校護老公任職公司的信箱去。

事發隔月,元配與丈夫協議離婚。再隔一個月,元配退出學校家長群組之前,留言道「我們家因為爸爸外遇學校護士,還是同學的媽媽,實在無法繼續在這裡學習,所以只能轉學出去。想了很久,是否要說,最後還是決定說出來,必須讓你們知道,有人這麼無良。」引起軒然大波。

元配告上法院,認為校護侵害她的配偶權,造成她與丈夫(現為前夫)離婚,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等。民事合議庭衡量各情狀,認定元配所受損害以60萬元為適當,前夫、小三負擔各半;又,元配與前夫在離婚協議上,拋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此僅判校護支付元配30萬元損害賠償。

校護也不甘示弱,反告元配3條刑事罪狀。校護主張,元配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並把影像傳給自己還作為民事訴訟使用,涉妨害秘密罪;元配駁道,裝攝影機是為了防盜,且在他人家中性行為,應無合理隱私期待;合議庭認為,防盜一說非全然無據,而校護不是實際居住者,該房顯然不是合理隱私期待場所,認定元配所攝不符「非公開活動」,判元配無罪。

另一案中,校護不滿元配在家長群組的留言,雖未指名道姓,但指涉明顯,涉妨害名譽罪;元配反駁,因孩子轉學而向老師及家長交代原因,並無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故意,何況所述與事實相符,並與公共利益有關;法官認為,元配出於交代原因而隱晦陳述事實經過,難認是意圖散布於眾而毀損他人名譽,且衡諸生教組長、校護為師長,應為學生榜樣,兩人所為已影響學生受教權及該校家長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權利義務如何實現之選擇,因此兩人婚外情一事,難認與公共利益無關,諭知元配無罪。

此外,校護還主張,元配以「手滑」等加害名譽的訊息內容恐嚇,令她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元配辯稱無恐嚇之意,兩人都是老師,發生違反倫常的行為,有必要讓學校和校護丈夫知道;但法院認為,元配應循訴訟、協商等合法管道解決,也能直接告知校方,而非以此為手段,破壞校護在校及其在配偶任職公司的名節聲譽,使人生畏怖之心,屬惡害通知範疇,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審酌各項情狀,量處元配拘役50天,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以資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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