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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藝術團女團長與人夫「開房間」 辯稱原配「放任」被打臉

辜女與人夫發生性關係,辯稱原配「放縱」,法官不採信而判賠40萬元。(示意圖)

辜女與人夫發生性關係,辯稱原配「放縱」,法官不採信而判賠40萬元。(示意圖)

2022/05/28 11:5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某藝術團辜姓女團長,前年與蔡姓人夫交往,淪為小三並發生性關係,被蔡男的陳姓原配抓到「開房間」證據,一狀告到法院,索賠100萬元,辜女卻辯稱,原配早已知道她與蔡男婚外情,卻放任丈夫繼續與她交往,法官卻認為,原配曾警示,「你們開房間的證據我都有」,「我已經觀察好一陣子了,我覺得我應該要發出聲音了」,顯示原配沒有即時採取行動,是權衡配偶的權利該如何行使,判決辜女應賠償40萬元。

網路資料顯示,辜女擔任團長的藝術團頗為知名,辜女也曾擔任過多所高中學校的「教練」,判決書則指出,40多歲大學畢業的辜女,從事保險業兼職藝術團團長,卻被陳姓女子控告,從前年(2020年)起,與她的蔡姓丈夫,有逾越一般社交的不當往來關係,更數次與蔡男發生性行為,破壞她與丈夫婚姻共同生活的圓滿幸福,應賠償100萬元。

辜女答辯說,她曾與蔡男交往並發生性行為,但原配早已知悉,卻放任蔡男繼續與她交往,陳女有所過失,聲明陳女之訴駁回。

法官則認為,辜女與蔡男交往並發生性行為,辜女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應負賠償之責,至於辜女上述「放縱」之說,原配曾警示說,「你們(蔡男與辜女)開房間的證據我都有,我已經觀察好一陣子了,還是一樣啊,我如果沒有發出聲音的話,你們繼續嘛,所以,我已經觀察好一陣子了,我覺得我應該要發出聲音了」,顯示原配沒有即時採取任何行動,是權衡權利如何行使,辜女所辯不足採信,判決應賠償4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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