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傳前伴侶私密照辱罵「噁爛」 科技男觸2罪判4月
〔記者陳鳳麗/南投報導〕1名科技男與同居伴侶分手,該男由愛生恨將有人傳給他的分手伴侶的私密照和對話紀錄,用網路傳給對方,並稱「很不想看到你這個噁爛人」,並到其老家跟他父母分享其子的噁心事圖文,該科技男後來還把對方私密照傳給另1男子,對方崩潰提告。南投地院近日將該男依恐嚇、妨害秘密罪名各判2月、3月有期徒刑,應執行4個月有期徒刑。
該名40多歲的科技男,原本與1名同性伴侶同居,兩人同居3年多後因故架分手,對方於2019年7月底搬離同居住所,回到南投縣老家居住,科技男在2個月後即透過通訊軟體,將有人傳給他的分手伴侶私密照和私密對話紀錄存在自己的電腦裡,再傳給已分手的伴侶,並發送「很不想看到你這個噁爛人!」,「趁你出差我再去你家找你爸媽談,告訴他們你兒子把我騙得多慘!」,並稱「要分享你做了多少噁心事圖文!」
科技男另也在同年11月再利用通訊軟體,把分手伴侶的私密照傳給另一男子,發洩心中對分手伴侶的憤恨。而其行徑讓分手伴侶崩潰,向警方報案,控告科技男觸犯恐嚇和妨害秘密罪。
南投地院法官經審理,科技男承認自己傳了私密照和私密對話紀錄,但認為這不是他偷拍,也非利用不正當管道而持有,更不是因法律、契約上等原因而負有保密義務,因此不是刑法上所處罰的洩密行為。
法官在判決書中表示,科技男的辯解是對法律有誤解,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該條文是在於規範處罰利用電腦設備取得他人秘密,卻無故洩漏他人秘密的情形,而科技男傳送給另一男子的內容都是相當私密,常人就可輕易判斷不願公開於眾,況且他與分手伴侶同居多年,更清楚知道什麼是當事人的秘密。
科技男雖有坦承犯行,也有悔意,但一直未能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因此以恐嚇危害安全罪名,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另以洩漏利用電腦相關設備持有他人之秘密罪名,判刑3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