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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持刀傷人判無罪 高分檢認為違背法令上訴三審

8人持刀聚眾傷人(僅抓到4人),法官卻判決無罪,此案之後又發生暴徒持棍棒(圖右),甚至持開山刀(圖左)跑到中市馬岡派出所叫囂的案外案。(記者張瑞楨翻攝)

8人持刀聚眾傷人(僅抓到4人),法官卻判決無罪,此案之後又發生暴徒持棍棒(圖右),甚至持開山刀(圖左)跑到中市馬岡派出所叫囂的案外案。(記者張瑞楨翻攝)

2022/05/19 21:3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本報於上月底獨家披露,台中市8名男子吃宵夜時,因擦撞細故,竟分持刀子、酒瓶捅刺毆打對方,將3名鄰桌客人刺得鮮血淋漓,警方只抓到4人,檢方依妨害秩序罪起訴,法官卻全部判決無罪,讓這群惡徒逍遙法外,台中高分檢今天以判決違背法令、8人犯行兇殘,已嚴重危害社會安寧秩序等理由,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此案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一、二審判決書指出,8名男子前年5月24日吃宵夜時,與鄰桌客人尿尿擦撞,吳姓男子「一打三」,持瑞士刀捅刺對方3人,莊姓共犯將對方壓制地上,徒手重擊頭部,賴姓共犯持酒瓶砸對方二人,黃姓共犯持椅子助勢,作勢攻擊對方,其餘4名身份不詳男子叫囂助威,中檢以「公然聚眾、使用凶器,刀光血影、手段兇殘,現場凌亂,暴力氣焰令人恐懼」,依妨害秩序罪起訴,3名被害人也一度提出傷害罪告訴,卻於法院審理前撤回。

不料,一、二審卻認為,在公共場所「聚集」3人以上,施強暴脅迫妨害秩序罪的妨害秩序罪,是為了鬥毆等強暴脅迫而「聚集」,8人「聚集」是吃飯,集會又是人民基本權利,因此,不構成「聚眾」要件,也就不觸犯妨害秩序罪,據此判決4人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速審法)規定,一、二審都判決無罪,只有在判決抵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檢方才能上訴三審。

台中高分檢對於此案,今天下午以違背法令(判例)等理由提起上訴,上訴書指出,法院的判決理由,顯然違背刑法第149、150條修正的立法意旨,「聚集」的構成要件,亦即行為不論在何處、以何種聯絡方式(包括社群通訊軟體)聚集,是遠端或當場為之,都是該法條的「聚集」行為,包括自動與被動聚集,也不論是否為事前約定,或臨時起意。

上訴書指出,原審法官判決理由卻認為,這些人聚餐之前,沒有想要脅迫滋事而聚集,沒有妨害秩序罪的主觀犯意,就不能用妨害秩序罪判刑(舉例而言,一群人夜遊,中途臨時起意圍毆路人,因聚集目的是夜遊,毆人是臨時起意,就不構成妨害秩序),顯然違背刑法第150條修正的立法理由,也與立法意旨的法律見解不符,原審判決理由違背判例。

上訴書強調,妨害秩序罪的法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並沒有排除現場偶發性、當場聚集的強暴脅迫行為,法官判決上述4人無罪,是限縮法律要件,不符合保護社會安寧法益,判決違背法令,其法律適用,顯有違誤。

起訴書指出,這群人破壞社會秩序及安寧甚明,且「行為手段亦屬兇殘,已嚴重危害社會安寧秩序」,據此提起上訴。

8人持刀聚眾傷人(僅抓到4人),法官卻判決無罪,此案之後又發生暴徒持棍棒(圖左),跑到中市馬岡派出所叫囂,員警開槍(圖右下)制止的案外案。(記者張瑞楨翻攝)

8人持刀聚眾傷人(僅抓到4人),法官卻判決無罪,此案之後又發生暴徒持棍棒(圖左),跑到中市馬岡派出所叫囂,員警開槍(圖右下)制止的案外案。(記者張瑞楨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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