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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誘蘿莉拍「4點」裸照 法官給緩刑

曾男利誘少女拍「四點」全裸等照片,士院考量他認罪也不再從事攝影工作,只不過未能與少女達成和解,依法判刑同時給予緩刑機會,但特別要求他不得再犯,否則隨時得撤銷緩刑。(情境照)

曾男利誘少女拍「四點」全裸等照片,士院考量他認罪也不再從事攝影工作,只不過未能與少女達成和解,依法判刑同時給予緩刑機會,但特別要求他不得再犯,否則隨時得撤銷緩刑。(情境照)

2022/05/17 18:58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曾男透過臉書徵求大尺度棚拍,成功利誘2名少女分別讓他拍下四點全露等猥褻照,士林地院考量他承認犯行,也不再從事攝影工作,同時有多次捐贈行為,只不過未能與女子達成和解,依2個拍攝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併判1年10月徒刑,緩刑4年,並特別要求他不得再犯,否則隨時得撤銷緩刑。

判決指,2019年起,曾男化名「曾杰睿」、「歐陽璿龍」、「慕容璿龍」、「曾馬龍」,創設臉書粉絲專頁「101萌悅影樓攝影棚」,以及臉書社團「萌派萌妹寫真」、「萌幻寫真攝影社」,也透過臉書社團「大尺度外拍團」,公開徵求少女拍「一對一拍攝大尺度照片,價碼新台幣5000元不等」,如果團拍,「價碼6000至1萬2000元」。

後來有一名年僅15歲、尚在就讀高中的學生妹赴約,2人從下午學校下課拍到隔日凌晨,過程中,少女露出胸部、陰部、肛門共4點供拍攝。

警方得知後持搜索票到曾男住處搜索,還發現他有吸毒習慣(另案偵辦中),並查出他也曾以5至6千元的代價,要另名少女拍攝陰部照片,總計73張。

士院認為,曾男明知兩名少女都未滿18歲,心智發育尚未健全,竟利誘少女拍猥褻照片以滿足私慾,

但士院考量曾男認罪,以及他除了1994年因妨害兵役遭判處罰金以及2002年間因吸毒被送觀察勒戒外,並無其他犯罪紀錄,且他犯後認罪也不再事攝影工作,並有多次捐贈行為,只不過未能與女子達成和解,認定具有悔意,因此,依法判刑同時給予緩刑,並要求繳給公庫30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6場。

不過,士院特別要求曾男不得再犯,否則隨時可撤銷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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