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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轉!徐乃麟被爆與女密友發生關係怒求償200萬 二審敗訴

徐乃麟指控楊強蓉不實爆料,指他與女密友董子綺是男女朋友,楊的律師黃當庭還稱「徐乃麟與董子綺已發生過關係」,害他丟掉300萬元代言費,提告求償200萬元,二審今逆轉改判徐敗訴。 (資料照)

徐乃麟指控楊強蓉不實爆料,指他與女密友董子綺是男女朋友,楊的律師黃當庭還稱「徐乃麟與董子綺已發生過關係」,害他丟掉300萬元代言費,提告求償200萬元,二審今逆轉改判徐敗訴。 (資料照)

2022/05/17 13:23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藝人徐乃麟指控租下他位於北市內湖豪宅「米蘭苑」的PUB女老闆楊強蓉不實爆料,指他與女密友董子綺是男女朋友,楊的律師黃當庭還稱「徐乃麟與董子綺已發生過關係」,有錄音檔為證等語,徐稱不僅損害他的名譽,還害他丟掉300萬元代言費,提告求償200萬元,一審判楊、黃應連帶賠償10萬元;兩造均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此事可受公評,也非全然與公益無關,亦屬「自辯自衛」,今逆轉改判徐敗訴,楊、黃不必賠償,徐可上訴。

高院判決指出,黃當庭關於錄音的言論,是在描述當天開庭的狀況,並未虛構,徐乃麟指稱黃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充其量是違反刑事偵查程序,就有無侵害名譽部分,應由徐舉證證明該論指涉的董子綺陳述及錄音內容有虛偽不實情形,另外,楊強蓉2人在偵查中基於對徐刑事指述所為防衛自清的相關言論,符合「自衛自辯」的目的,難以認定有惡意及誇大不實。

高院也認定,徐乃麟是知名公眾人物,其與涉及賭博案件的董子綺是否為男女朋友關係,及有無協助董女在該屋開設賭場、積欠賭債,屬可受公評之事,並非僅男女關係的私德問題,難認與公益全然無關。

另外,楊強蓉等2人抗辯,有相當理由確信董子綺稱其與徐乃麟為男女朋友關係為真,並提出LINE對話紀錄、證人董子綺等人在刑事案件的陳述、新聞報導、錄音為證;徐乃麟又在訴外人李姓女子詢問其與董子綺是何關係、為何為董子綺處理債務時,未嚴正否認加以澄清,反而回稱:「怎樣呢?他是我馬子,我睡過他,我幫他怎樣呢?關你屁事啊,他馬的」,徐雖稱是氣話,但留下模糊想像空間,在客觀上確有使人產生2人為男女朋友關係的認知,因此,徐相關言論,在楊強蓉等旁觀者眼中,非無相當理由確信董子綺所稱其與徐為男女朋友關係一事為真,無法認定楊女2人應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亦審酌徐控告黃妨害名譽,經檢方不起訴處分,今改判徐敗訴、楊強蓉2人不必賠償。

徐乃麟主張,黃當庭受楊強蓉委任,替楊被徐告的刑事妨害名譽案件辯護,而黃身為律師應遵守職業與倫理守則,並恪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也有義務告知楊須遵守之。

2019年9月3日台北地檢署偵查庭中,檢察官提示楊強蓉提供的徐乃麟與他人間對話電話錄音譯文包括:「就算我上過她(指董子綺)又怎樣」,並詢問徐的意見,徐解釋是為脫口而出的氣話;另檢察官又詢問徐對於楊向週刊指摘徐將所有名牌包、手錶給董經營賭場一事,有何看法,徐則明白表示絕無此事。

豈料,庭後黃當庭接受媒體採訪說:「徐乃麟今天他也承認說確實有這段錄音...徐乃麟講董子綺跟他是男女朋友,甚至是雙方有發生關係...但是他自己講說那是氣話」;楊強蓉則說:「他從頭到尾說謊,說跟董子綺沒有關係,董子綺告訴我19歲就跟他在一起」。

徐乃麟認為,這些不實抹黑經媒體大肆報導、PTT網友惡劣撻伐,不僅損害個人名譽,也導致他丟掉300萬元代言廣告,故對楊強蓉、黃當庭連帶求償200萬元,並在四報頭版以半版篇幅刊登道歉啟事。

黃當庭透過律師解釋,他依楊強蓉提供的數則錄音檔及照片,善意發表言論,否認損害名譽,且錄音檔及譯文是由他提出,並非檢察官偵查所得,並未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楊也否認有侵害名譽故意,且徐是公眾人物,權衡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有較高退讓程度。

北院認為,被告2人發表的言論無關公益,縱使有相當理由可確信錄音檔為真,仍無權公開揭露此事,強迫徐將與公益無關的私領域公諸於事,導致遭不特定人加以道德式批評或無謂嘲諷,審酌雙方條件後,判賠10萬元、不必登報道歉。徐、楊強蓉和黃當庭均上訴高等法院。高院今逆轉改判徐敗訴,楊、黃不必賠償,徐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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