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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峰討「蘇打綠」商標 二審仍敗訴

歌手吳青峰。(資料照)

歌手吳青峰。(資料照)

2022/05/17 21:10

首次上稿 10:56
更新時間 21:10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原蘇打綠樂團成員青峰等人,去年針對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除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外,並請求返還「蘇打綠Soda green」商標,一審台北地院判決確認雙方經紀關係不存在,但返還商標部分駁回,全案上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合議庭維持原判決予以駁回,青峰等人還是拿不回商標,全案可上訴。

去年間,青峰等人對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除確認經紀關係不存在外,並請求商標返還,一審台北地院認為,「林暐哲音樂社」曾辦理歇業登記,商業主體即已消滅,本件經紀合約、經紀續約因當事人一方的商業主體資格消滅而失其合約效力。

至於商標部分,一審北院認為,「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取得商標權利是因受讓自「林暐哲音樂社」,「林暐哲音樂社」基於合法有效的合約,取得商標權利,予以駁回。

青峰等人針對商標權部分上訴二審智慧財產法院並主張,蘇打綠是由6名團員共同發想、定名而成,並作為藝名及團名使用,持續投入時間、心力,已使蘇打綠等同於6人。

但合議庭認為,蘇打綠歷經諸多團員變動,及「蘇打綠的其他團員現在在想什麼」、「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等網路文章可證,大多數消費者無法將6名團員與蘇打綠產生連結,因此6名團員主張共有姓名權,並非事實。

合議庭並認為,商標從申請、公告到維護,延展到移轉,十餘年來都是林暐哲音樂社或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基於商標權人地位出資、管理及使用,林暐哲音樂社有限公司是商標的實質權利人,且青峰等人也無法證明共有「蘇打綠Sodagreen」一詞,判決敗訴,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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