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誤登載給同名同姓者 地政所29年前搞烏龍國賠417萬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桃園地政人員29年前辦理一筆土地權利人身分證字號補登作業時,誤將蔡姓權利人個資登載成另名同名同姓男子的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導致該筆土地輾轉買賣給第三人,蔡男繼承人發現這起離譜疏失,向現在轄管的龜山地政所提出國家賠償告訴,桃園地院法官認為地政所人員當初登記錯誤,造成蔡男繼承人喪失土地所有權,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據2018年該筆土地交易價格,判決地政所應賠償蔡男繼承人417萬1290元。
龜山地政所回應,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收到後將與上級單位地政局研議,是否提出上訴。
蔡男繼承人主張,蔡男擁有該筆土地1/18權利、面積約10餘坪,1993年桃園地政人員針對該筆土地辦理權利人身分證字號補登作業,未詳實核對身分資料,將已於1991年死亡的蔡男個資,誤登載成另名同名同姓男子的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直到2018年該男以遺失為由,向地政所申請土地書狀補發,隨即將土地以贈與、買賣方式移轉第三人,該筆土地又輾轉買賣給其他人,因此向地政所提出國賠告訴。
地政所主張,該筆土地誤載時間為1993年,蔡男繼承人請求權已罹時效,即使未超過時效,土地損害原因是因同名同姓的男子辦理權狀補發所致,與地政所無涉;地政所另主張,若蔡男繼承人有於蔡男死亡後6個月內法定期間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就不會發生蔡男謊稱權狀遺失補發導致土地移轉情事,蔡男繼承人亦有過失,損害計算則應以1993年土地價值為據。
法官認為,地政所人員1993年登記錯誤,造成土地於2018年被移轉,蔡男繼承人因此喪失繼承權,地政所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請求權時效從知悉損害起算2年或損害發生起算5年,地政所曾於2018年召開協調會,而蔡男繼承人實際受損為2018年土地移轉時,提出國賠時間為2020年皆未逾時效,至於地政所主張蔡男繼承人未即時申辦遺產稅及繼承登記,與此案並無因果關係,計算基準則依2018年該筆土地交易價格計算,判決地政所應賠償蔡男繼承人417萬129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