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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車禍死亡10年 女兒回家爭賠償金引地方議論

手足之情因爭父親的車禍賠償金而破碎。(路透)

手足之情因爭父親的車禍賠償金而破碎。(路透)

2022/05/15 22:27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二林鎮一陳姓家族發生女兒回娘家爭已故父親車禍死亡賠償金140萬元的事情,此事傳開後引發地方震憾,地方人士普遍認為女兒太不孝,竟然靠「父親之死」來發大財,十分不該,但律師卻說,這原本就是女兒該獲得的,除非大哥握有妹妹們「放棄賠償金」有力證據。

據了解,該家族在二林地區只是「小康家族」,並非名門富豪,子女間大都國中、小學歷。手足間為了區區140萬元的賠償金撕破臉,被人視為糗事一椿,過去一年,當地一名縣議員和里長都曾出面當「和事佬」,但最後都難以讓手足「一笑泯恩仇」。

對於此案,執業律師紀岳良表示,交通賠償金不同於遺產的繼承,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的順序來決定, 所以夫妻、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都有可能成為遺產繼承人;台灣傳統觀念雖有遺產分子不分女之情,但如繼承人不願遵循傳統觀念,出嫁的女兒依法仍是與兒子平分,就算遺囑載明不分配給女兒,女兒仍可請求相當應繼分半數之特留分。

紀岳良說,死亡交通事故產生的汽車強制險的理賠金,其立法要旨為照顧受害人之遺屬,其並非遺產,而強制險的賠償順位首先為父母、子女及配偶,其次是祖父母,第三是受害人的孫子女,最後才是兄弟姐妹。同一順位之遺屬有數人時,則是按照人數「均分」,所以該案過世的老翁有6名子女,強制險理賠金140萬元,依規定就應平分給6名子女。

紀岳良表示,一般死亡車禍事故的賠償對象是「法定繼承人」,而配偶或子女可主張因失去親人的深感痛苦請求精神慰撫金,該案是肇事者與全體兒女達成和解,和解條件為除強制險部分再給付140萬元精神慰撫金,除非該案女兒們有放棄精神慰撫金,否則她們依契約可平分精神慰撫金,和她們有無出嫁無關;所以法院審理該案之重點在於「女兒是否聲明放棄」,這部分包括口頭或白字黑字寫明,因為老翁已死亡10年,雙方口說無憑,一定請來對自己有利的證人,證人是否為客觀、不偏不倚,成為法官裁量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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