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工程行未開專用車 開貨車載砂石罰6萬確定
2022/05/15 19:47
〔記者許國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間環保工程行的大貨車,去年在路上遭警方以裝載砂石、土方未依規定使用砂石專用車開罰6萬元,但工程行負責人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車內裝載的是「營建廢棄物」,不是砂石,聲請撤銷罰單,但一、二審認定開罰有據,駁回訴請,判罰確定。
根據道交條例的立法意旨,以維護交通安全為主要考量,舉凡載運有關砂石、土方或相類似之物,都適用道交條例的規定,而該環保工程行的大貨車,並無任何砂石專用車的註記或字樣,也非監理機關檢驗合格登檢的「砂石專用車」,因此一、二審認定,只要是類似砂石之物,都適用道交條例規定,判罰確定,不得抗告。
判決指出,該環保工程行由湯姓女子經營,去年2月19日,其鄭姓員工駕駛大貨車行經中市西屯路時遭攔查,警方發現大貨車裝載包含砂石、土方在內等營建廢棄物,但該輛大貨車並非砂石專用車,因此依違反道交條例開出6萬元罰單。
湯女不服打行政訴訟,主張員工載運的是鋼筋、木頭、塑膠繩等廢料,屬營建廢棄物並非砂石,與有利用性、回收姓的土壤砂石等資源類的「土方、砂石」不同,因此不適用道交條例中有關「土方、砂石」的規定,自然不用砂石專用車,聲請撤銷罰單,
但一審、二審都認為,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規定的「土方、砂石」,可依照土石採取法、內政部營建剩餘土石方案中的定義,所謂土石是礦業法第3條所列各礦以外的土、砂、礫及石等天然資源,而土石方則是建築工程、公共工程及其他民間工程所產生之剩餘泥、土、砂、石、磚、瓦、混凝土塊等,因此認定只要是類似砂石之物,都適用道交條例規定,判罰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