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同婚變造配偶欄 法官罕見諭知免刑!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罕見判決!任職於新竹某建設公司的黃姓男子,去年一月與另名男子結婚後,隨即請婚假,公司向他要身分證證明時,他擔心公司對他同婚會有異樣眼光,竟將配偶欄變造為女性,事後公司發現將他送辦,檢方也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起訴,然而新竹地院法官認為,黃男犯案動機並非為己身圖謀利益,縱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示婚姻平權,並立法賦予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如社會風氣仍使同性婚姻者,無法像異性婚姻者可公開發展戀情,等於無法在我國社會中落實婚姻平權,諭知黃男免刑!
判決書指出,黃男為某建設公司員工,因不希望外界知道他是同婚,竟在去年5月以電腦列印身分證背面圖樣,並將配偶欄位變造為鍾姓女子,再交給公司管理部建檔,事後公司發現此事,向新竹地檢署提告,檢方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起訴。
法官指出,犯罪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刑法第59條定有明文,念及黃男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又無任何犯罪前科紀錄,可見其素行良好。
法官認為,黃男與鍾女已經達成和解,且本案犯行雖非極其輕微,然黃男的配偶是誰,對公司管理員工重要性不大,法官認為黃男犯行所生損失並非嚴重。
法官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未保障同性婚姻自由及平等權已屬違憲,2019年5月24日起同性婚姻已有合法化依據,但同性性傾向者因人口結構因素,加上我國社會長期以來存在以異性戀、父權制為主流文化,同性性傾向者長期在社會上屬於孤立隔絕的少數,亦深受社會大眾刻板印象的影響,備受歧視眼光。
黃男坦承在去年1月底結婚,2月請婚假,但公司5月才要求他拿出身分證提出證明,因為他是同性婚,怕在公司內會有輿論壓力,才會將自己舊的、婚前身分證修改變造,法官認為這足以認定黃男犯案動機並非為己身圖謀利益,且縱然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宣示婚姻平權,並立法賦予同性婚姻合法化,但如社會風氣仍使同性婚姻者,無法像異性婚姻者可公開發展戀情,等於無法在我國社會中落實婚姻平權。
法官強調,刑罰目的在於矯正惡性,而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本質上沒有必然發動國家刑罰權的必要,法官相信黃男經此偵審程序,亦有一定的懲處效果,且公司方面也表示,本案由法官依法處理,足認黃男犯罪情節輕微,犯情顯可憫恕,縱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重,故依刑法第61條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