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爭議引爆院檢大戰 學者酸大法庭「走鐘」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最高法院大法庭日前針對「累犯」做出裁定,主文要求檢察官負起舉證被告累犯的責任、理由欄卻加碼禁止使用前科表當依據、新聞稿更要求法院駁回調查前科的聲請,引發院檢大戰。由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林鈺雄等學者組成的「新時代法律學社」,今天(6日)直言大法庭「走鐘(脫序)」了。
新時代法律學社指出,大法庭裁定主文要求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理由卻「加碼」表示不准使用被告「前科表」作為認定累犯的依據;在被各界質疑後,最高法院又發布新聞稿,「再加碼」指出:檢察官不得聲請法院函查累犯前科證據,若聲請則法院應予駁回。這是大法庭制度施行以來,「最走鐘」的一個裁定。
學社說明,最高法院從頭到尾、從「審判內」到「審判外」,總共就累犯問題表達了三個法律見解。第一是裁定主文,也就是檢察官應就累犯主張並負實質舉證責任,雖然規範上不具普遍拘束效力,但在審級制度運作下,實際上會成全國實務的統一法律見解。
第二是裁定理由的「傍論」,即加碼舉例說明的「前科表」不得作為認定累犯依據。通常,裁判書內容只有在涉及案件的關鍵事實和法律爭議時,才能成為裁判理由,但主筆法官若去自行舉例、比喻抒發或另行衍伸的看法,則只是法官個人法律意見,非裁判理由的必要部分,至多就是歸類為傍論而已,故呼籲院檢不用盲從。
第三是新聞稿,這部分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主文與理由皆未曾提,但最高法院所發布的新聞稿內,再繼續加碼的新創法律見解,也就是不准檢察官聲請函查,否則一律駁回。
學社大酸,新聞稿是審判主體還是法院行政的對外意思表示?新聞稿內容超過裁定主文和理由,加碼出來的法律見解,如果還要正經八百討論什麼拘束效力問題,「那我也是醉了!」如果是濫用新聞稿而非大法庭裁定,來對全國審檢進行訴外法律問題的「行政指導」,那可真是要令人「緬懷」動員戡亂時期的司法前輩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