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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綁女友強索分手砲又搶錢 判11年半定讞

二審高等法院去年11月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余男11年半;最高法院(見圖)認為二審認定無誤,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二審高等法院去年11月依強盜強制性交罪,判余男11年半;最高法院(見圖)認為二審認定無誤,駁回上訴定讞。(資料照)

2022/05/03 11:33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新北市40歲電子碩士余姓男子,前年1月主動與女友分手,分手隔天就反悔,假藉請她幫他買晚餐為由,女友進房後,他卻以電線、膠帶綑綁她強行「分手砲」,還逼問網路銀行密碼自行轉帳10萬元、搶走手機;一審新北地院僅依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罪輕判5年4月,二審高等法院去年11月依強盜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半;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認定無誤,駁回上訴定讞。

判決指出,余男與女友交往數年,2020年1月余男主動提分手,但隔天他就反悔,當晚藉故請她幫他買晚餐,待女友到她住處,余就用電線和膠帶捆綁她雙手,奪走手機防她求救,限制她行動至翌日凌晨強迫口交、脫衣性侵,還飽以老拳,之後再逼問網銀密碼,轉帳10萬元至自己戶頭。

被害女擔心遭遇不測,口頭答應和他同居,余威脅她不得張揚或報警,喝令女友拿著他手機出門,並開啟視訊,以便他全程監控行蹤,她也同意,始獲釋放。

被害人依約返回公司宿舍,將余男的手機放在房間裡,再出去向舍監求援協助報警逮人。余男只坦承傷害、妨害自由,不認性侵等重罪。

新北地院一審審理後認為,余男犯行使女友身心嚴重受創,手段與犯案情節皆重大,只認輕罪不認性侵重罪,沒有悔意,依強制性交、恐嚇取財罪將他判刑5年4月。檢、辯皆上訴。

高院二審認為,余男分手後心有不甘而犯案,且犯後僅歸還10萬元,女友多次封鎖他,余男仍持續騷擾她,至審理期間仍不罷休,且綁人逼問密碼強行轉帳,已構成強盜罪,因此改依強盜強制性交罪,重判11年6月。最高法法院駁回余男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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