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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3秒太短 小黃司機搶黃燈怨被罰太重提訴訟 法官駁回

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燈太短,應向主管機關反應,不能做為不遵守號誌藉口,駁回陳男告訴。(記者吳昇儒攝)

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燈太短,應向主管機關反應,不能做為不遵守號誌藉口,駁回陳男告訴。(記者吳昇儒攝)

2022/05/01 15:35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陳姓計程車司機去年3月155日駕車行經台北市安和路二段209巷,左轉銜接安和路,被員警目擊闖紅燈,當場攔停舉發,被裁罰4千元、記違規點數3點。陳男認為,看見前方號誌綠燈轉黃燈緊急通過,但黃燈只有3秒太短,才會違規,便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燈太短,應向主管機關反應,不能做為不遵守號誌藉口,駁回陳男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主張行經巷口時,看見綠燈轉黃燈,並未闖紅燈,沒想到黃燈時間太短,加上因工時太長、精神不濟,以致誤判號誌,絕非蓄意闖紅燈。

陳男另向法官表示,因自己尚有其他交通違章被記點,這次處分裁罰過重,恐造成他駕照遭吊扣一個月,無法工作賺錢、養育小孩,生活陷入困頓,路口黃燈僅有三秒,也太過短暫,聲明原處分撤銷。

法院驗勘驗警員密錄器畫面,影片中看到警員沿安和路騎車,在209巷路口停等紅燈,跨越安和路人行道綠燈變紅燈後,209巷車道號誌在畫面時間2分15秒由黃燈轉為紅燈。計程車在16秒時闖越路口停止線,警員隨即鳴按喇叭並攔停計程車,認定舉發無誤。

法院審理時,陳男指稱黃燈「僅有3秒」,但法官調查號誌管理機關設計該處路口交通號誌黃燈秒數為3秒,合於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且無黃燈秒數不足之虞,倘若認為黃燈三秒過短,可向主管機關提出建議,不得僅憑個人認知或價值判斷,或主觀認為其行為不致影響交通秩序而不遵守。

法官認為,陳男雖稱非故意違規,也有過失,被吊扣駕照造成工作權影響,僅限於駕駛車輛部分,且期滿仍可再次取得駕執,難做為撤銷原處分有利斟酌,故駁回聲請,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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