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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討債嗆擄人反遭砍死 妻子拿到補償金只剩3成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江妻敗訴。(資料照)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江妻敗訴。(資料照)

2022/04/30 22:41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江姓男子2019年間前往新北三峽討債,還撂話要擄人到山上,結果反被對方連砍數刀身亡。江妻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聲請160萬元的補償金,但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為,江男先有不當行為,才引發犯罪,決議打3折、僅補償45萬餘元。江妻不服,興訟要求全賠,日前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2019年底,江男與同夥前往簡男住處討債,恰好在樓下遇到簡男女友,脅迫她電聯簡男下樓處理,並揚言要撂人把兩人載往山上處理。

簡男接到電話之後當場抓狂,抄起3把刀下樓應對,一見到江男就先發制人,朝他的要害猛砍;江男被殺得猝不及防,只能環抱揪住對方反擊,並抓住簡男女友。簡男見狀,叫女友趕緊報警,並壓制住江男。等到警察趕到時,江男已被砍得鮮血四濺,送醫急救後因大量失血,出現出血性休克,不治身亡。

江妻以被害人家屬身分,依照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申請醫療費964元、殯葬費20萬元、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100萬元及精神撫慰金40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審議委員會認為江男亦應負責,決議只賠45萬0289元。

江妻不服,提告要求全賠,主張老公未攜帶任何武器、亦未攻擊簡男,反而是江男持刀主動攻擊,手無寸鐵的老公無從逃離、亦無任何機會保護自己生命,不幸死亡。本件事故發生主要責任應在簡男,而非江男,補償審議會卻逕認定把補償金打3折,與國民法律感情有違,應予撤銷。

補償審議會表示,江男前往討債,應循正當法律途徑、債務人願意協商等手段催討,不是只要取得債權,就擁有任意妨害債務人居住安的之權利。江男以不當行為引起該犯罪行為,顯有可歸責事由,若仍予以全額補償,不啻獎勵國民以不當手段催討債務,並間接鼓勵其遺屬能獲得國家的補償,減少後顧之憂,其結果反與國民法律感情有違,也悖於犯保法的立法意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江男主動尋找簡男,欲以妨害自由手段加害於簡男及其女友,先行挑釁,才會遭到攻擊身亡,可證江男確有可歸責事由,江妻主張不可採。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補償審議會審酌具體情節,酌減補償金到3成,並無悖於事理之常,且國家補償並非代犯罪行為人賠償全部損害,僅具有補充性,尚須考量國家財政負擔、行政先例之平等原則等因素。

合議庭說明,原處分是由檢察長遴選檢察官及其他具有法律、醫學或相關專門學識人士,報請法務部核定後聘兼之,組成委員會,此種經由委員會作成之決定,其特性即在於由不同屬性之代表,根據不同見解共同作成決定,允能代表一般社會觀念,若查無違法之處,法院亦應予尊重。

綜上,合議庭認為補償3成的處分合理,日前駁回江妻告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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