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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燒毀涉槍擊轎車 滅證改依放火罪重判

王男等燒毀涉槍擊車輛滅證,被高雄高分院改依公共危險判關。(記者鮑建信攝)

王男等燒毀涉槍擊車輛滅證,被高雄高分院改依公共危險判關。(記者鮑建信攝)

2022/04/27 22:37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高市王姓、盧姓男子受友人委託,將涉及槍擊案轎車放火燒毀,被地院依湮滅證據罪,判處3至5月徒刑,案經檢方上訴高雄高分院後,改依公共危險罪,分別判處王、盧1年4月和1年1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2021年4月13日凌晨3點多,謝姓、段姓、陳姓、邱姓、胡姓男子等9人(原審另行審結),為教訓許姓男子,先後駕駛黃姓男子等自用小客車,抵達高雄市仁武區1家車行前。

隨後由邱倒車撞擊鐵門後,陳、段各自持槍下車,朝鐵門內射擊數槍,車行內劉姓等4人因聽聞巨大聲響,而自2樓下樓查看,過程中均中槍受傷。

案發後邱依胡指示為滅證,以10萬元代價委託被告王姓友人燒毀,王並於上午8點,把車開往屏東恆春鎮,與事先買好汽油的盧姓友人碰面後,轉往滿州鄉公墓內放妥,王先行返回高雄。

王、盧後來自新聞報導,獲悉仁武地區發生槍擊案,又聯繫不上邱,乃於晚上放汽油把該車燒毀,並波及附近農地和林木。案經警方移送橋頭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定觸犯湮滅證據罪,分別判處王、盧有期徒刑5月和3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但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開庭調查,轎車被燒毀,附近農地等處也遭殃,改依較重公共危險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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