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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玩笑踰矩… 男動手襲友人臀 法官認定性騷擾判關50天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因張男犯後坦承襲臀,認定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因張男犯後坦承襲臀,認定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2/04/24 13:4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張姓男子去年12月24日見女性友人小惠(化名)在義一路某診所內整理物品,趁著對方不注意的時候,從女方背後,用手襲臀,進行性騷擾。小惠驚嚇之餘,憤而對張男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因張男犯後坦承襲臀,認定他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

小惠被襲臀後,認為遭到張男冒犯,立刻報警處理,對張男提出性騷擾告訴;警方到場後,也調閱現場監視器影像,並將二人帶回偵訊,詢後將張男移送法辦。

檢察官偵訊時,60多歲張男坦承犯行,指稱自己確實有對女性友人小惠襲臀,當時想要跟對方開個玩笑,沒想到造成對方不適,被控性騷擾。被害女子則堅持,自己被襲臀造成身、心理非常不適。

法官認為,「性騷擾」是指帶有性暗示的動作,具有調戲含意,讓人有不舒服的行為,藉此滿足調戲人的目的;當中包含偷襲式、短暫性或有性暗示的不當觸摸,而張男從被後伸手襲臀的動作,就屬於性騷擾,有損害被害人人格尊嚴的情形,且已侵犯被害人性自主權。

案件發生後,張男雖已坦承犯行且透過律師等人協助,想與被害人洽談和解或調解,但對方非但拒絕,且另案提起損害賠償。

法官審理後,認定張男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利觀念,造成被害人心理受羞辱恐懼,但考量張男犯後已坦承犯行,與被害人和解或協調,但均遭拒,故未取得被害人諒解,且無其他前科紀錄,犯後態度尚可,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判處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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