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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見回溯推算酒測值超標爭議!一審判有罪 二審改判無罪

陳男酒駕被回溯推算酒值測超標,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他觸犯公危險罪,判刑5個月,上訴二審後卻改判無罪。
(記者李立法攝)

陳男酒駕被回溯推算酒值測超標,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他觸犯公危險罪,判刑5個月,上訴二審後卻改判無罪。 (記者李立法攝)

2022/04/16 20:51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陳男酒後騎機車發生車禍,當場測出酒測值0.17毫克,警方回溯推算陳男1個多小時前騎車上路時的酒測值超過0.25毫克,依公共危險罪送辦,經檢方聲請簡易處刑後,屏東地院簡易庭判他5個月徒刑,陳男不服提上訴,二審合議庭認為罪證有疑,改判無罪。

陳男去年4月13日下午5時許騎機車在枋山鄉發生車禍,警方到場處理後於5時52分對陳男測出酒測值0.17毫克,得知陳男於4時30分許喝完藥酒後騎機車上路,依交通部運研所提出的人體酒精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換算,回溯推算1個多小時前陳男酒後騎車時的酒測值為0.2537毫克,超過0.25毫克公共危險罪門檻,遂將陳男送辦。

檢方偵辦後依涉及公共危險罪對陳男聲請簡易處刑,屏東地院簡易庭認為陳男觸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處5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陳男不服,強調他酒後騎機車的時間與警方認知有差距,回溯推算酒測值超標失當無據,遂提起上訴。

二審屏東地院合議庭認為,酒精代謝率因個人體質而異,該回溯推算的數據可能出現誤差,檢方也未提出其他有關陳男無法安全駕駛的客觀事證,如腳步不穩或身體無法保持平衡等,僅憑該酒精代謝率數值推算,難以構成刑法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的公共危險罪要件,應撤銷原判決,改無罪諭知;全案還可上訴。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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