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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傷走在斑馬線行人遭訴 法院勘驗監視器還騎士清白

陳姓騎士被控撞傷走在斑馬路上行人;基隆地院審理發現,行人驗傷距離事發近1個月之久,加上路口監視器也沒有拍到撞人畫面,因此判處陳男無罪。(資料照)

陳姓騎士被控撞傷走在斑馬路上行人;基隆地院審理發現,行人驗傷距離事發近1個月之久,加上路口監視器也沒有拍到撞人畫面,因此判處陳男無罪。(資料照)

2022/03/30 20:04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陳姓騎士被控撞傷走在斑馬路上行人;基隆地院審理發現,行人驗傷距離事發近1個月之久,加上路口監視器也沒有拍到撞人畫面,因此判處陳男無罪。

判決指出,陳姓男子去年2月5日近午,騎車沿基隆市安樂區麥金路左轉橘郡社區,被控撞傷一名走在斑馬線上的李姓行人,致李男右小腿擦挫傷。檢方調查後,依路口監視器與李的診斷證明書,認定陳男涉犯過失傷害罪,將他起訴。

法院審理時,陳男喊冤指出,他左轉看到李時,就趕快剎車,並沒有撞到李;他當時還問李:「有沒有怎麼樣」;李當時回說:「斑馬線要禮讓行人」,他真的沒有撞到李。

法官查看李的診斷書發現,李受傷的右小腿大概受有約1公分左右的傷,當時有流血跟破皮;傷癒後,有留下傷痕跟結痂。

但李控訴,他是在去2月5日被陳的機車撞到,卻拖到2月27日到警局製作筆錄,3月3日至醫院檢驗傷勢,距離事發時間已近1個月之久,難認診斷證明書所記載的傷勢,足以證明是陳涉犯過失傷害的積極證據。

此外,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監視器畫面並未拍到陳撞到李男的畫面,但有拍到陳騎車左轉經過李身體前方的畫面,前後歷時僅1秒,幾無減速、停頓;若真有撞到李的腿部,應會造成李男站立不穩。

但錄影所見,陳機車騎經李之後,李猶站立在原處,並無搖晃或撫摸、檢視腿部動作跡象,難認陳的機車有擦撞李腿部的情況。

法官因此認為,檢方未能舉出其他積極證據,佐證陳男有涉犯過失傷害罪,因此判陳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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