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招夠狠!樓上不修漏水 樓下封住化糞管
蔡婦請水電工撬開天花板,截斷三樓排水管與化糞管,再加裝開關。示意圖。(記者張瑞楨攝)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住在台中市一處住宅大樓二樓的蔡姓婦人,因天花板漏水,與三樓屋主林姓婦人爭執約2年,前年她使出絕招,將三樓排水管與化糞管截斷加裝開關,未來想要馬桶不堵、排水順暢,就得看她的臉色,不料,林婦卻提出告訴,台中地院一審以蔡婦沒有強暴脅迫而判決無罪,台中高分院二審卻認為,蔡婦逾越「抓漏」合理範圍與比例原則,依強制罪判處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林姓婦人將三樓房子出租,其污水、馬桶糞尿,需經三樓地板(二樓天花板)的污水管與化糞管排出,住二樓的蔡姓婦人認為,三樓管路破損,害她的天花板漏水,林婦卻不維修,前年8月間,找來水電工撬開天花板,截斷排水管及化糞管,加裝球筏開關,施工時三樓房客聽到鋸水管聲,不久後馬桶就堵塞。
蔡婦的兒子一度把開關打開,卻又被蔡婦關閉,房客向林婦抱怨馬桶溢滿穢物、污水漫流,林婦在兩天後,找來水電工檢查始知上情,氣得控告蔡婦,台中地檢署依強制罪與毀損罪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蔡婦辯稱她只是想找漏水位置(俗稱抓漏),「我只有關閉2天而已,只是要讓三樓住戶知道」,一審採信蔡婦辯詞,認為強制罪構成要件,是「強暴、脅迫」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蔡婦施工時無旁人,也就沒有強暴脅迫可言,判決她無罪,至於毀損罪部分,蔡婦沒有讓管路全部或一部份喪失功能,這部分也沒罪。
檢方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認為,蔡婦雖不構成毀損罪,但強制罪的「強暴」構成要件,不是只有直接施暴於他人,還包括間接施加於物體而影響他人,蔡婦大可請水電師傅抓漏,而不是裝開關,妨害三樓自由使用排水設備的權利。
法官認為,蔡婦宣稱抓漏,與裝開關的手段之間,已逾越合理範圍,一般人不容許,也有違社會倫理,法律上亦不能輕易縱容,依強制罪判處拘役55日,可易科罰金5萬5000千元,蔡婦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