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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監3管理員收囚犯賄賂 超過10年逃過懲戒

懲戒法院判三名管理員收賄免議。(記者吳政峰攝)

懲戒法院判三名管理員收賄免議。(記者吳政峰攝)

2022/03/15 16:4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張姓、戴姓、吳姓等3名宜蘭監獄管理員,2008年收受囚犯9萬元賄款,協助從事相對輕鬆的炊場工作,被判刑2年到2年2月不等刑期,但直到去年才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合議庭以罹於10年的追訴時效為由,判決免議。

2008年11月間,3人分別擔任宜監中央台、第六工場、炊場主管,卻沒想到行為舉止有異,已被政風室盯上。政風人員監聽受刑人接見會面的錄音時,發現簡姓受刑人透過家屬,以不法行賄方式,從第六工場改調配至較輕鬆的炊場工作。

宜檢獲報後指揮偵辦,確定3名管理員收受賄款9萬元,簽擬行賄的囚犯「性行良好無違規紀錄」,協助囚犯調到較輕鬆的炊場工作,觸犯貪污罪,予以起訴。最高法院前年維持3人從2年到2年2月不等徒刑,褫奪公權2年。

宜監進行行政調查,確認3名管理員確實有違失,情節重大,移請懲戒法院審理。

懲戒法院指出,根據「公務員懲戒法」,被懲戒人的違失行為如果高過10年追懲時效,即無法懲戒,應為免議。

懲戒法院表示,本案案發時點為2008年,但去年才送到懲戒法院,已超過10年,罹於時效,且無法補正,日前判懲戒案免議,3人逃過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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