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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貨車時速160逼車挑釁 駕駛無罪改判刑4個月

莊男涉嫌高速追逐、逼車,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莊男涉嫌高速追逐、逼車,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記者鮑建信攝)

2022/03/11 07:02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莊姓和林姓友人深夜分別開車,行經屏東縣麟洛鄉,見范姓男子開車載女性友人,涉嫌以逼車、追逐挑釁,地院僅認定林有罪,不過高雄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莊以時速160公里追逐及刻意併行、堵截等理由,改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檢方指出,2019年11月24日晚上11點58分,莊男和林男分別駕駛小貨車和轎車,途經屏東縣麟洛鄉民生一路,見范男開車搭載女性友人,2人因而萌生挑釁之心,以逼車、追逐等方式,涉嫌妨害范駕駛。

案經范等報請警方調查,屏東分局依公共危險罪,將莊、林移送屏東地檢署偵辦並起訴。

屏東地院開庭後,僅認定林有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他放棄上訴而定讞﹔檢方則針對莊無罪判決,向高雄高分院提起上訴,莊出庭指稱,因不知道路況,所以跟林車行駛,否認逼車。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范車行駛信義路內側道,莊刻意併行、堵截在外側車道,還探頭挑釁,並不時以忽快、忽慢、急起、急頓作勢攔擋,自後追逐范車,時速有時更高達160公里,因此改判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每日1000元折算1日,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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