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躲新北市府外廣場廁所偷拍11少女如廁 色狼重刑9年

新北地院。(資料照)

新北地院。(資料照)

2022/03/07 16:12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張姓水電工於2016年間,躲在新北市政府外廣場廁所內,拿手機或相機偷拍11名少女如廁,除自己欣賞,甚至還外流,新北地院合議庭斥責張男犯罪手段低劣,且未能和解、賠償,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11罪,判刑9年。

檢警調查,2016年3、4月間,當年才24歲的張男,躲在新北市政府外廣場廁所一隔間內,拿手機或相機從廁所隔板下方縫隙,偷拍11名少女如廁,等她們走出廁所後,再拍攝正面清晰五官畫面,包含當時所穿著的衣著、打扮等。

2020年9月18日,其中一名被害者使用臉書時,接獲不詳人士傳送遭偷拍截圖,驚覺曾遭偷拍,並轉知其他被害者,全案因而曝光。

張男被逮後供稱,知道這11人未成年;審理時,張男認罪,合議庭認定他所為觸犯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修正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的「違反少年意願使其拍攝猥褻電子訊號」罪及兒童及少年權益保障法,從一重以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論處。

至於張男辯稱罹患精神疾病,合議庭調查,張男之前就有類似行為被判刑記錄,該案中,張男經醫院鑑定並無罹患重大精神疾病,且他在知名科技大學完成學業,也完成兵役,足見智能不遜於常人,本案犯罪時間與前案相較有重疊之處,不同意減刑。

合議庭斥責張男所為對被害者隱私造成嚴重侵害,亦對被害者身心健康及人格發展產生不良的影響,之後甚至有外流情形,造成無可彌補的損害,犯罪手段低劣不可取,所為應予非難,犯後雖坦承犯行,但未能和解、賠償,判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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