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開車撞傷人跑掉 「肇事逃逸」被判...無罪!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施姓男子夜間駕駛貨車,發現引擎溫度過高,把車靠邊停放並下車檢查,不料他上車時,遭劉姓男子開車撞上、受重傷;但劉男沒有停下,逕自離開。劉男經警方循線查獲,被檢方依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但法官據交通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意見,施男行為是肇事原因,劉男措手不及、無肇因,判劉男無罪。
施男於前年8月14日晚間近8點許,發現駕駛的貨車引擎溫度過高,於銅鑼鄉客屬大橋上把車靠邊停放,並下車檢查。不料,他上車時,遭劉男開車撞上,但劉男沒有停下,逕自離開。警方獲報於事故現場發現劉男車輛因撞擊而掉落的後視鏡,並調閱道路監視器影像,循線將劉男依法送辦。
檢方認為,劉男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與他車保持半公尺以上安全間距,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撞上施男,造成施男肝臟撕裂傷、右側第8、9、10肋骨骨折、第12胸椎橫突骨折等傷害,依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罪嫌提起公訴。
但法官認為,劉男於案發當下為駕車直行且擁有優先路權之人,施男的車輛先佔用劉男行駛車道3分之1,又未顯示燈號也未於後方豎立故障標誌,即貿然自佔用車道停放的車頭左前方竄出,於此客觀情境下能否認為劉男有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已非無疑。
法官也認為,駕駛人於行車過程中除車前狀況,也應注意環繞車輛周邊的具體風險,但施男從車頭左前方欲跨入車道前,並未觀看車道上有無行進中車輛,且劉男行駛車道上,已有約3分之1被施男的車輛佔據,施男車輛又未顯示車輛燈號也未於後方豎立車輛故障標誌,難令劉男發現施男竄出並進而判斷其正欲跨入車道內。
且法官指出,劉男自施男出現在故障車輛左前方至遭撞擊間反應時間至多僅約2秒,更難苛令劉男於此甚為短暫之反應時間內,精準發現、辨識後判斷施男行動,並進一步即時採取如剎車等措施。
法官再依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對於此件車禍所回覆的鑑定意見「告訴人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橋梁路段遇車輛故障而占用車道停車,未於車輛後方豎立車輛故障標誌,且下車後從其所停放車輛前方跨入車道返回上車時,未充分注意車道上行進中之車輛並讓其先行,為肇事原因。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措手不及,無肇事因」,判劉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