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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球評遭降級罰款20萬 石明謹上訴:體育界兼任者都不能領車馬費?

交警石明瑾(右)兼任足球球評遭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石不服上訴二審,今開庭前批評「難道體育界兼職者都不能領車馬費?」(記者楊國文攝)

交警石明瑾(右)兼任足球球評遭懲戒法院判降1級改敘,併罰款20萬,石不服上訴二審,今開庭前批評「難道體育界兼職者都不能領車馬費?」(記者楊國文攝)

2022/02/22 13:22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萬華分隊警員石明謹,被檢舉違法兼職足球球評,8年間領取車馬費283萬多元,遭移送懲處,懲戒法院一審將他判決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上訴,懲戒法院今日開庭,庭前,石批評先前報告上級獲准,最後卻遭移送、懲處,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相關規定有違憲之嫌,質疑體育界許多教練、講評都是老師、公務員兼任,「難道都不能領車馬費嗎?」

石明謹雖是交警身份,但卻是知名足球球評,不僅國內大小賽事,包含世界盃足球賽、歐洲國家盃等國際足球賽事,都可以看到他擔任球評,曝光率高。

石明謹於2019年遭到檢舉,任職期間延宕車禍案件又違法兼職,交通大隊調查後將他記過、申誡,另外也函送台北市政府議決,最後交由懲戒法院議處。

懲戒法院去年7月判決,認為石明謹從2011年到2018年間止,擔任電視台足球球評,總計出席190次,領取車馬費283萬3850元,顯然是以「經常、持續之行為」從事違法兼職;此外,石在2019年1月起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共5400元,也是違法兼職,嚴重損害政府信譽,有懲戒必要,判決降一級改敘,併罰款20萬元。石明謹不服,上訴懲戒法院第二審。

石明謹今上午在懲戒法院二審開庭前召開記者會表示,過去曾被質疑身為警察卻擔任球評的合法性,包括台北市大安分局、萬華分局、警政署皆對外說明過,因為是擔任非持續性、固定時間工作的性質,也未利用警察工作時間,加上警察和球評的性質不同,因此沒有違反公務人員服務法的疑慮,卻突在2019年指他擔任球評違法而將他移送懲戒,上級機關的態度明顯反覆,對公務人員的保障是不公平的,已剝奪工作自由權。

石也指出,連他擔任中華民國足球協會紀律委員會委員,出席會議支領車馬費等費用5400元,竟也被移付懲戒,他認為,台灣基層體育的教練、講評、裁判,絕大多數都是老師或基層公務員兼任,都是推動台灣體育的動力,若不允許這批人兼職,台灣藝術、音樂、體育要如何發展?難道都不能拿車馬費、吃便當嗎?

石認為,政府對公務員能否兼職的標準不一,有人被懲處、有人則不是,「公務員的權利有無獲得保障才是最重要的問題」,石被詢及,若懲戒法院二審仍被判敗訴時,有何打算?石表示,屆時將再和律師商量,不排除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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