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遭遠光燈照射故意急煞 害後車撞上安全氣囊爆開受傷判拘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2019年間,林姓男子無照開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介壽路2段時,因不滿後方邱姓駕駛開啟遠光燈照射,竟突然故意定點緊急煞車,害邱男閃避不及直接撞上,安全氣囊爆開受傷,簡易庭法官依傷害罪判他拘役20日,檢方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林男辯稱閃小狗,新北地院合議庭不採信,並認為林男當時並未自首傷害,不符合減刑規定,改判拘役40日。
檢警調查,2019年12月16日晚間8時許,林男無照開車沿三峽介壽路2段往土城方向行駛,行經該路與介壽路2段38巷交岔路口時,因不滿遭後方車輛以遠光燈照射,竟定點緊急煞車,將車輛瞬間停止,邱男閃避不及直接撞上,車內安全氣囊爆開,導致右側前胸壁挫傷。
新北地院簡易庭法官考量邱男有自首,遂依傷害罪判拘20日,檢方認為判太輕提起上訴,林男在審理時辯稱,我不是故意緊急煞車,而是閃狗。
但被害者指證歷歷稱,林男在他汽車前方約5、6部車子遠,2車車速約60、70公里,當時他因右前方燈泡壞掉,到三峽郊外時為了安全起見而開啟了2、3分鐘的遠光燈,林男因而心生不滿,明明是綠燈卻定點緊急煞車,「故意讓我撞上他」,案發後林男沒指責為何撞他,亦不關心他死活,更不解釋為何緊急煞車。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行車前方若遇突發正當事由而煞停導致發生車禍,一般民眾會下車確認肇事車輛的駕駛人及同車乘客有無受傷,或撥打119將傷者送醫,並解釋為何突然煞停及拍照存證,林男雖辯稱閃狗,卻未見有蒐證或立即解釋等舉動,亦未上前關心邱男傷勢並協助送醫,與常情相差甚遠,佐以長時間開遠光燈照前車,實有可能使前車誤認有挑釁之意,故判定林男是因遭遠光燈照射而心生怨懟,蓄意定點煞停。
至於林男辯稱閃小狗,合議庭認為他所述前後不一,亦未拍照存證,且依當時處理員警所述,林男並未提及閃狗一事,加上他案發後沒關心邱男,與一般人會解釋緊急煞車正當理由,以避免造成他人誤會,並衍生法律糾紛的常態相左。
合議庭並認為,林男在綠燈且穿越路口之際,蓄意驟然煞停,無法期待邱男有充足時間可採取適當措施或防範閃避之可能,邱男並無未盡車前狀況之注意義務,加上他犯案後雖坦承是肇事者,但未自首「傷害」,不符減刑規定,又否認犯行亦沒和解,因此改判拘役4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