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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無照騎車撞傷人肇逃判2個月 高院認「顯有未洽」多判1月

王女無照騎機車撞傷人,應加重其刑,一審卻僅輕判2月,被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3月徒刑。(資料照)

王女無照騎機車撞傷人,應加重其刑,一審卻僅輕判2月,被台中高分院撤銷改判3月徒刑。(資料照)

2022/02/19 12:10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有毒品等前科的王姓女子,出獄僅1個月,就無照騎機車撞傷陳姓女子,之後又肇事逃逸,過失傷害罪應判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又規定無照駕駛致人受傷,應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不料,台中地院法官竟只判王女徒刑2月,可易科罰金,檢方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法官也搖頭,認為一審量刑太輕,「顯有未洽」(顯然不恰當),改判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至於肇事逃逸部分,原審判刑7月,得入獄執行,全案確定。

判決書指出,有毒品、詐欺、竊盜、侵占等犯罪前科,去年1月才出獄的王女,出獄僅1個月,去年2月無照騎機車,於台中市大里區立元路左轉至甲園街口,未禮讓對向車道直行,導致騎機車陳女撞上骨折受傷,王女逕自離去,台中地檢署依肇事逃逸罪與過失傷害罪起訴,並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無駕駛執照駕車致人受傷或死亡,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法條,聲明法院對王女過失傷害罪部分加重其刑。

台中地方法院一審認為,王女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因而致人受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肇事逃逸部分,屬於「故意犯罪」,王女出獄僅1個月,又再犯此罪名,也應加重量刑,不過,考量她雖未與陳女和解,但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無照駕車過失傷害部分判刑2月,可易科罰金,肇事逃逸罪部分判刑7月,應入獄執行,這部分沒上訴而確定。

台中地檢署上訴二審,指一審對於過失傷害部分判刑太輕,台中高分院二審法官認為,一審既然認為王女上述無照騎機車而致人受傷的犯行,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加重其刑,卻又僅量處2月,屬於最低刑度,原判決「顯有未洽」,應予以撤銷,改判3月徒刑,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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