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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商不滿賴帳告上法院 佳冬鄉公所判賠507.7萬

佳冬鄉發生工程糾紛,包商提告,屏東地院判鄉公所敗訴,應賠償包商損失。(記者李立法攝)

佳冬鄉發生工程糾紛,包商提告,屏東地院判鄉公所敗訴,應賠償包商損失。(記者李立法攝)

2022/01/28 17:26

〔記者李立法/屏東報導〕承包屏東縣佳冬鄉道路工程的劉姓營造商,因台電遷移電桿導致停工,劉姓包商認為鄉公所未能適時排除停工障礙,應歸還履約保證金並賠償相關損失;鄉公所則以包商違約在先為由拒絕給付,屏東地院審理後,認為鄉公應負起停工責任,須給付劉姓包商507萬多元,可上訴。

劉姓包商主張,其得標承作的「佳冬國中周邊公共通行空間美質改善計畫」工程,為配合台電遷移管線嚴重影響施工進度,因累計停工逾6個月,被迫終止合約,停工應歸責於鄉公所未能排除施工障礙,公所須歸還263萬多元的履約保證金、尚未領取的工程款並賠償相關損失共754萬多元。

佳冬鄉公所認為,該工程進度雖受台電遷移電桿影響,但還不致於需停工達6個月以上,待台電遷移大部份電桿後,公所提前催促復工,經多次催告,劉姓包商仍拒絕復工,責任不在公所,包商擅自終止合約,顯不合法。

屏東地院檢視兩造合約內容並詢問台電施工單位後,認為台電管線工程完竣日期已超出停工期限,兩造契約載明工程範圍內地上(下)物拆遷作業協調事項應由公所負責,公所未能協調台電公司及時完工,以致該工程未能於停工期限6個月前復工,公所須負起責任,經扣除已付款項及相關費用後,公所應給付劉姓包商507萬774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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