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禁綑綁院生虐待致死 苗栗德芳教養院3員工被起訴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私立德芳教養院社工員兼教保組長林姓男子、生活服務員周姓女子及行政助理賴姓男子3人,將28歲李姓院生拘禁綑綁在房內毆打到昏迷送醫不治。苗栗地檢署偵查,3人造成李姓院生身體多處挫傷,並因腦浮腫、顱內出血、橫紋肌溶解等傷害死亡,今依私行拘禁致死、傷害罪嫌將3人提起公訴。
檢方調查,林男、周女、賴男於去年7月29日中午12點50分許,為處理李姓院生情緒躁動的狀況,竟逾越保護性管束的界限,以毆打、綑綁等非法方式私行拘禁李姓院生在房內,李姓院生一度掙脫,但3人再次予以毆打、綑綁,至下午2點30分許甚至將李姓院生的雙手反綁後拘禁在房內。
檢方調查,3人無視李姓院生缺乏適當言語表達能力,也不給予適當的飲水與其他照料,終致李姓院生因遭受多處毆打引發橫紋肌溶解症、局部腦實質浮腫、蜘蛛網膜下腔出血等傷勢,不及就醫診治而因惡性高熱、代謝性衰竭死亡。
李姓院生家屬雖另對林姓院長、教保員兼訓練員江姓女子提出告訴,但檢方偵查,林姓院長事發時不在犯罪現場,江女則是僅片段在場且並未出手毆打綑綁,難以認定具有共同犯意聯絡,為不起訴處分。
對此,李姓院生的母親說,因她還沒收到正式公文,不知道內容,但她指出3人於偵查期間全部否認罪行,一點悔意都沒有,懇請法官重判。她更相信輪迴報應,老天有眼做壞事一定會受到懲罰,不起訴部分會再跟律師討論。
案發後,苗栗縣政府社會處於去年8月邀集中央官員及專家學者,召開檢討會議,會議決議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92條令德芳教養院自去年8月27日起停辦1年,並裁罰教養院30萬元。
苗栗地檢署檢察長陳松吉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已經規定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身心虐待、限制自由等非法行為,身心障礙者與一般民眾在生存權上的保護不應有所區別。對處於弱勢狀態之身心障礙者予以侵害者,苗檢絕對嚴謹調查、依法訴追、不容寬貸,以保障全體民眾的生命、身體、生活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