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宗力不再「含淚駁回」了!大法官今起可審「違憲判決」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憲法訴訟法」4日正式施行,司法院長許宗力4日在司法院主持「憲法訴訟新制施行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中譯本新書發表會」時表示,未來大法官面對「違憲判決」時,因被賦予法源依據、有權審理,不再無奈「含淚駁回」了!
許宗力指出,大法官過去只能審查「法規範」是否合憲,無權審理「確定判決」有無違憲,因此,即使發現終審法院裁判不符憲法保障基本權意旨,只能「含淚駁回」。新制則賦予大法官審查「裁判違憲」的權力,也就是未來的憲法審查範圍,從除了現行的糾正違憲法律,還擴編到個案救濟。
什麼是裁判違憲?許宗力解釋,即法律本身合憲,但法院解釋適用法律違憲,例如:解釋法律違憲(刑法解釋逾越文義範圍、誤以為民法概括條款與憲法無涉、未作合乎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或事實涵攝違憲(指未作合乎憲法意旨的事實涵攝,例如:判斷某言論是否構成侮辱,未就言論自由與名譽權進行權衡)。
許宗力強調,憲法法庭是法律審,不是事實審,「事實認定是否錯誤?」(例如:殺人的證據是否充分),基本上不在裁判憲法審查的範圍,但在例外情形時,特別像是涉及政治性、猥褻性等言論自由的案件,事實的認定與涵攝,時常相互影響。
許宗力說,新制把大法官會議「法庭化」,解釋變成「判決」,因此去年12月24日的第813號解釋是最後一號司法院釋字,未來將由「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接棒起跑。
司法院前院長翁岳生、賴英照及賴浩敏等三人獲邀與會。翁岳生致詞指出,雖然釋憲機關解釋憲法多少具有政治性,但應避免過分強調政治色彩,希望從4日起,大法官以憲法法庭名義審理憲法訴訟案件,行使憲法所賦予的解釋權,維護其司法機關應有的「法院」或「法庭」的型態。
賴浩敏表示,大法官與其他設置憲法法院的國家一樣,將改以法院審判模式的「憲法法庭」運作審理憲法訴訟案件,審理結果以裁判方式公示週知。對外,有公開法庭的優點,也帶給人民更多基本權保障的期待;對內,則是聲請案件類型化且憲法審查客體增加,規範密度提高而審理程序細緻。
此外,司法院請台大法律系教授林明昕等人翻譯的「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逐條釋義」,也於4日進行中譯本新書發表會,書內寫出德國大法官曾對那些法條做成解釋,以利台灣法界與當事人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