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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墊掀起害顧客跌倒受傷 法官判超商須賠償6.6萬

周女遭到全家店門口的腳踏墊(地墊)絆倒,獲賠6.6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周女遭到全家店門口的腳踏墊(地墊)絆倒,獲賠6.6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吳政峰攝)

2021/12/25 17:0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一名周姓女子2018年到新北一間全家便利店消費,走出大門時遭到鋪在門口的地墊絆倒,當場倒地受傷。周女認為地墊掀起與她跌倒間有因果關係,提告求償50萬餘元,高等法院審理後,日前判全家應賠6萬6935萬元較合理,全案確定。

周女主張,2018年12月間,到該店消費消費後、走出大門之際,因擺設在該店門口的地墊未以雙面膠固定或掀起,致她因此遭絆倒跌坐在地傷害,全家所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消保法相關規定,應賠償醫療費用4285元、往返看診交通費3620元、無法擔任臨時托嬰與市場臨時工長達10個月的工作損失20萬元、精神損害30萬元,共計50萬7905元的損害。

周女強調,該店王姓副店長,負責該店的管理及設施維護,應注意該店外擺設地墊的安全性,避免消費者經過時絆倒受傷,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情事,但王女疏未注意,害她受傷,亦應負擔賠償責任。

全家表示,周女未舉證是遭門口的地墊絆倒,縱使是絆倒,一般而言,消費者正常行走在地墊上跌倒的機率微乎其微,因此,地墊放置與周女跌倒不具相當因果關係。再加上擺設地墊的目的是防止髒汙及水漬,為清理方便,並無以雙面膠固定的必要,已確保安全性。何況事出突然,王女則說,無從防範周女跌倒,並無過失。

高院指出,全家是提供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場所,卻未隨時防止往來消費者遭地墊絆倒,已不符合當時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依消保法規定確應負賠償責任,經過計算,判賠6萬6935元較妥適。

王女部分,因周女前曾對其提出業務過失傷害告訴,經新北地檢署調查並無過失,給予不起訴處分,難認她應對周女跌倒一事負責,故判她免賠。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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