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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下班撞死卻謊稱沒上班 水果行老闆判賠135萬

新竹地院。(記者蔡彰盛攝)

新竹地院。(記者蔡彰盛攝)

2021/12/13 00:05

〔記者蔡彰盛/新竹報導〕新竹縣傅姓女子從水果店下班回家途中,騎機車發生意外死亡,勞動部認定下班途中死亡屬於職業傷害,然而水果店老闆卻說她當天請假,且到店是處理私事不是上班,拒絕賠償,經傅女雙親提告,新竹地院法官發現當天傅女不僅有打卡,且監視器拍到她在櫃臺幫客人結帳、且選、切水果才下班,判雇主應賠償傅家雙親135萬元。

傅男與妻子說,女兒以月薪3萬元受僱於平價水果攤,不幸於去年7月4日下班途中,不明原因自撞路邊電線桿而死,經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認定係因遭遇職業災害死亡,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被告應按傅女平均薪資每月3萬元,一次給付遺屬喪葬費5個月及死亡補償40個月,合計135萬元。又傅女去世時已離婚且無子女,依法補償金應由父母受領。

業者表示,傅女發生事故當天請假,並未上班。當天傅女雖曾到水果攤,卻是幫朋友處理私事,並非執行職務,故其離開水果攤後所發生之事故,非屬職業災害,店家無須負責。

法官指出,所謂職業災害,係指勞動者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災害而言。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均視為職業傷害。

法官調查傅女當天打卡紀錄,上班打卡時間為12點42分,下班打卡時間為下午3點12分,當天下午3點47分發生事故,應屬下班返家合理時間內所生之通勤災害。

事發當日,傅女抵達水果攤刷卡上班後,即穿著制服在櫃檯結帳數次,並挑選芒果裝箱,及切芒果、芭樂,且將芒果裝箱放入冰箱,下午3點16分離開店內,有監視錄影為證,最後法官判水果攤應給付傅女雙親13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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