淡水海巡隊不實核銷 8人獲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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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海巡署艦隊分署第二海巡隊(淡水海巡隊)第三偵緝組以不實核銷單據,並將費用存入帳戶成為公基金,總計不法所得43萬多元。士林地院考量被告均已認罪,今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判主任葉振盛在內的8人各1年8月至6月不等徒刑,並均給予緩刑,各須繳交公庫1萬至10萬元,組員陳柏勳無罪;可上訴。
本件8名遭判刑被告包括葉振盛1年8月、緩刑3年並繳公庫10萬元,時任偵緝組小隊長翁保守1年6月、緩刑3年繳公庫8萬元;組員部分,莊明德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張育維1年2月、緩刑3年繳公庫2萬元,廖信凱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元,許耀閎1年4月、緩刑3年繳公庫4萬元,李鴻瑋6月、緩刑2年繳公庫1萬元,何宗叡6月、緩刑2年繳公庫1萬元。
起訴指,淡水海巡隊第三偵緝組負責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毒品防制和查緝槍枝等犯罪調查工作,組上編列俗稱「線民費」的「刑事辦案費」,每餐以2000元為限,禮品費則以3000元為限,但必須透過有列管的諮詢人員取得情資,再支付線民費用。
但涉案人員自2009年起自2017年間,利用與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等單位共同辦案後,購買茶葉禮盒致贈警方,再到小吃店暢飲,並從店家取得空白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後,自行填寫並交給主管蓋章核銷,後將相關費用存入帳戶成為公基今。
士林地檢署認定9人8年來分別飲宴共103次,每次花費約3000元到5000元不等,總計不法所得逾43萬元,前年10月30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偽造文書等罪起訴。
艦隊分署當時回應,事發當下已要求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協助釐清案情外,並已著令所屬單位同步清查,另針對各外勤隊檢討現行核銷制度缺失,將重新訂定「偵辦案件活動費支用要點」,嚴格把關相關費用的申請及核銷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