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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農會傳詐貸疑雲 新北檢調偵辦釐清中

黃姓地主因合建發生糾紛,涉嫌在新北市土城區馬路上豎立看板,指控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理事長郭進源等人,被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以黃某是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主觀上無誹謗故意,在2016年間判黃無罪。(資料照)

黃姓地主因合建發生糾紛,涉嫌在新北市土城區馬路上豎立看板,指控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理事長郭進源等人,被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以黃某是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主觀上無誹謗故意,在2016年間判黃無罪。(資料照)

2021/12/06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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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最有錢農會理事長遭爆詐貸2.8億元 郭進源喊冤:指控不實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黃姓地主因合建發生糾紛,在新北市土城區馬路上豎立看板,指控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理事長郭進源等人涉嫌非法運用農會資金,詐騙土地等,被依妨害名譽罪嫌起訴,新北地院法官審理後以黃某是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主觀上無誹謗故意,此事攸關公眾利益等理由,在2016年間判黃無罪。至於板橋農會傳出詐貸案一事,全案正由新北檢調偵辦釐清中。

但在郭進源控告黃姓地主的民事部分,一審法院認為,黃某對郭進源提出刑事詐欺,檢方已不起訴,而「為富不仁」、「無恥惡質」等字,乃屬侮辱用語,已逾越適當評論範圍,加上黃某對布條所指「涉嫌非法手段,運用農會資金詐騙土地」、「假合建之名義侵佔私人土地」等內容,未盡合理查證之責,亦未以中肯評論表達意見,即製造布條看板,致使郭進源名譽受損、精神痛苦,判黃賠償郭進源5萬元,至於包含建商在內的其餘告訴人亦各獲賠5萬元。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後,合議庭以建商在原審並未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故判決撤銷黃某須賠償建商5萬元部分,其餘駁回。

本案發生於2014年3月間,黃某豎立看板指控郭進源、建商、前任板橋市民代表等人「為富不仁,涉嫌以非法手段,運用農會資金,詐騙他所有公司的土地」、「假合建之名義,侵佔私人土地」等被告,檢方調查後將黃某起訴。

法官調查,2010年間,黃某及其公司與建商、郭進源簽立合建契約,由內容可知,是由黃某及其公司提供所有土地、建物,移轉登記給建商指定的林姓男子後,以林男名義向新北市板橋區農會貸款2億8000萬元,藉以支付償還黃某及其公司的債務及其他費用,貸款利息,約定由黃某及其公司繳納。

一審合議庭調查,建商、郭進源等,在本件合建案所稱的出資,全是藉由黃某及其公司土地、建物,向板橋農會貸得的款項支出,其等實際上全無出資可言,相較於一般合建契約,本件合建契約顯不利於黃某,有違公平;其次,建商、郭進源等逕自將土地85%大部持分另移轉登記給他人,增加所有權持分繁複,如有糾紛索還不易,更不利於黃某。

合議庭審理認為,黃某發現土地大部持分已輾轉移轉登記給多數人共有,權益可能受損,函請回復登記,但建商及郭進源等均置若罔聞,僅催促限期黃某及其公司點交土地,否則訴訟以對,其後更逕行終止合建契約,主張依約結算土地買賣價金,圖以取得黃某及其公司的土地。

合議庭審理認為,黃某是有相當理由確信所述為真實,主觀上應無誹謗之故意,此事攸關公眾利益;至於「為富不仁」、「無恥」、「惡質建商」,是黃某針對不法詐騙侵占土地一事的個人感觀評述用語,在2016年間判決無罪,上訴後,2017年間,高等法院予以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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