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測值回溯「罰錢變刑責」 法官認非屬科學鑑定證據判駕駛無罪
2021/12/04 12:57
〔記者鄭淑婷/桃園報導〕劉姓男子駕駛大貨車上路5小時後與曳引車發生擦撞,當下被測出酒測值0.20,警方以此回溯劉男駕車時酒測值應為0.44,並依公共危險罪將他移送法辦,不過,桃園地院法官於判決中指出,酒精代謝率快慢存在因人而異的可能性及誤差值,回溯數值非屬科學鑑定證據,且謝男當下意識清楚、講話及直線行走檢測正常,雙方車損亦屬輕微,難認劉男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予以無罪。
劉男今年6月14日晚間在彰化員林喝了6罐啤酒,隔天清晨4點半駕駛大貨車上路,上午9點13分行經桃園市大園區,與詹姓男子的曳引車發生碰撞,僅有車損、無人受傷,警方於9點39分對劉男進行酒測,酒測值0.20、仍在行政罰範圍,不過,警方以回溯推算劉男出發當下,酒測值應為0.44,認為已逾「刑法」公共危險罪0.25標準,隨即將他移送法辦,劉男堅稱「酒測值未逾0.25,沒有公共危險犯行」,檢方以事故現場及劉男被查獲時有多語、顫抖等事證,認定劉男涉犯公共危險罪,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
桃院法官於判決中指出,酒精代謝率快慢與個人年齡、性別、體重、身體疲勞程度、腹中食物、飲酒時間長短等因素息息相關,若回溯推算研究的採樣對象與劉男案發時的條件有差異,可能影響劉男酒精濃度的認定,且酒精代謝率本有因人而異的可能性及誤差值存在,導致酒精代謝率、回溯推算存在多樣性變化,在無法確定研究樣本數及背景資料的前提下,酒精消退率的數值尚非屬科學鑑定證據,自不得以劉男案發時的酒測值回溯推算認定其開車時的酒測值。
另,承辦員警及曳引車駕駛證稱,劉男當天意識清楚、講話正常,雙方車損屬輕微,難認劉男當下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予以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