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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歲女童遭洗車場噴槍奪命 生父下毒手判刑10年定讞

高雄市3歲女童前年1月被鄺姓生父載至加油站洗車以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最高法院駁回鄺男上訴,處10年有期徒刑定讞。(本報合成)

高雄市3歲女童前年1月被鄺姓生父載至加油站洗車以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最高法院駁回鄺男上訴,處10年有期徒刑定讞。(本報合成)

2021/12/03 11:56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高雄市3歲鄧姓女童(從母姓)前年1月被鄺姓生父載至加油站洗車時,遭噴槍高壓氣體灌嘴致死,一審認定是女童把玩時誤觸所致,生父在旁未留意造成意外,僅依「過失致死罪」判鄺男1年10個月;二審逆轉認定女童不可能單手自按噴槍灌入嘴中,認定是生父把噴槍放入女兒口中灌氣致死,有傷害故意但無殺人故意,今年8月改依「故意對兒童傷害致死」罪重判10年。最高法院今認同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10年刑期定讞。

2019年1月20日下午,鄺男駕駛轎車載3歲女兒到高雄自由路加油站自助洗車,不料女童竟陳屍在副駕駛座,臉、胸、腹部等處腫脹,他立刻將女兒送醫急救,到院時已死亡,院方檢查女童有氣胸、皮下氣腫,法醫相驗認定女童是遭空氣噴槍的高壓氣體灌入咽喉、肺部致死。

鄺男辯稱他在洗車時,女兒自行將空氣噴槍放進嘴裡把玩,突然臉色蒼白痛苦趴在車座。橋頭地檢署偵查認為鄺男只口頭制止女兒把玩噴槍,未即時拿走噴槍,未盡注意義務,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女童生母偵、審期間,多次公開質疑鄺男是故意殺死女兒。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認定是女童自行把玩噴槍,誤觸扳機意外致死,鄺男未盡照顧者的注意義務,沒有殺人或故意動機,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10月。

二審高雄高分院認為,高壓噴槍有反作用力,就算女童以雙手勉強按壓灌嘴,但造成的不舒服和嘔吐,也會產生反射作用而鬆手;監視影像顯示鄺男洗車過程,女童坐在副駕駛座沒移動,噴槍的管線也未見晃動或扯動,認定女童沒有把玩、誤觸噴槍。

何況台大醫學院鑑定,噴槍高壓氣柱的噴出,並非一觸就會噴出高壓,須壓緊扳機才會使氣柱壓力達到預定的7.7公斤施力,鄧小妹時年僅3歲2月,依法醫研究所鑑定,女童致死傷勢不僅止於頭、臉外傷,而是深入咽喉灌入肺部,確認女童雙手的掌指長度,無法握緊扳機造成如此大的傷害;監視器影像也顯示,鄺男在車外走向副駕駛座時,噴槍的連接氣管才開始位移。

二審依此認定是鄺男使用噴槍往女兒臉部和口內噴氣,但無故意殺人的犯意,不過他長期在汽車廠工作,應知高壓氣柱的傷害力,可以預見高壓噴槍灌嘴和體內,可能造成對女兒造成傷害,有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因此推翻一審過失致死認定,改依「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逆轉改判10年徒刑。

鄺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見解與證據吻合,理由充分且完備,量刑也符合法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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