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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警局少做了這個動作 要合賠傷者578萬元

北院認為,北市警局未依規定指派警察或機關人員駕駛警車,任由非警察機關相關人員的李男駕駛警車撞上陳女,故應連帶賠償578萬多元。(資料照)

北院認為,北市警局未依規定指派警察或機關人員駕駛警車,任由非警察機關相關人員的李男駕駛警車撞上陳女,故應連帶賠償578萬多元。(資料照)

2021/12/02 14:04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李姓汽車維修員前年幫忙開警車回公司保養,途中卻闖紅燈撞傷陳姓女機車騎士,害顱內出血、骨盆骨折等,陳女提告求償。台北地院認為,依規定警車應由警察或機關人員駕駛,台北市警局卻捨此不為,故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判北市警局、李男與汽車公司應共同賠償578萬多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前年10月5日上午11時許,李男赴北市警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開警車返回公司保養,行經濱江街時闖紅燈撞上陳女,導致陳女顱內出血、蜘蛛網膜下出血、左眼神經損傷、骨盆骨折。李男事後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緩刑2年定讞。

陳女另提民事告訴,向李男與汽車公司求償醫藥費、看護費、輔具、精神慰撫金等,扣除強制險理賠金與李男已給付的15萬元,求償586萬多元,同時指李男當時駕駛警車,北市警局也應連帶賠償。

李男爭執求償金額,汽車公司也認為已盡到監督義務。北市警局解釋只是警車所有人,並非僱用人,不須連帶賠償。

北院指出,汽車公司並未舉證已盡到監督義務,應與李男連帶負責,另依警政署所訂「警察機關公務車輛使用管理要點」可知,警用公務車應由警員或警察機關駕駛人員駕駛,因此,北市警局應指派符合身分的駕駛前往汽車公司,卻捨次不為,任由非警察機關相關人員的李男駕駛,故應連帶賠償,判北市警局、李男與汽車公司應共同賠償578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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