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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侶回家脫光準備嘿咻驚見女友爸返家 手機、鑰匙來不及拿成鐵證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觸犯與未成年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觸犯與未成年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記者吳昇儒攝)

2021/12/02 10:39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基隆一名張姓男子去年8月透過臉書結識年僅15歲的少女小芬(化名),兩人交往後,發生多次性關係。同年12月初,小芬約男友到家中溫存,脫光衣物時,父親突然返家,張男趕緊穿上內褲及衣物逃離,外套、手機等物品卻遺留在現場,成了鐵證。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張男觸犯與未成年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

剛成年的張男去年透過臉書加小芬好友,兩人相談甚歡,便相約出遊,進一步確認兩人情侶關係,也在男方家中,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又陸陸續續在賓館發生關係。

去年12月初某日晚間,小芳見雙親外出,便大膽的約男友到家中溫存,沒想到在關鍵時刻,小芬父親突然返家,發現女兒房內有異響,趕緊開門查看,只見兩人匆忙穿上衣物的狼狽模樣,而張男倉皇逃出屋內,手機、鑰匙及外套等物品通通留在小芬家中。

小芬父親氣憤之餘,隔日一早就跑到警局報案,並要女兒說出整個案件過程,供出男友身分,而張男手中的衣物及手機,則為犯案鐵證。

警方循線通知張男到案後,他則坦承犯行,表示與小芬交往數月,兩人有發生4、5次性關係,均未違背小芬意願。

檢察官偵訊後,認定張男與未滿16歲少女發生性關係,已涉犯與未成年性交罪,依法將他起訴。

法官審理後,認為張男已有悔意,且取得對方諒解,判處他有期徒刑1年2月,予以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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