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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結識少女約出發生性關係 觸犯妨害性自主罪判刑8月

桃園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王姓男子8月有期徒刑。(記者周敏鴻攝)

桃園地方法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王姓男子8月有期徒刑。(記者周敏鴻攝)

2021/11/24 14:45

〔記者周敏鴻/桃園報導〕桃園市王姓男子去年3月透過網路交友軟體結識有輕度身心障礙、僅14歲的A女,同年月8日他約了對方並前往對方的住處後發生性關係,過程中A女斥責「我15歲(實則僅14歲),你犯法」,王男卻不理會,桃園地方法院今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王男8月有期徒刑。

王男在網路上結識A女後,去年3月7日約對方碰面,隔天他又與A女相約,並要求對方帶他返回A女住處後,與對方發生性關係,法院調查時,王男坦承撫摸A女的胸部並與對方發生性關係,但他強調「A女在網路上設定的年紀是18歲,見面時他曾問對方年紀,對方不答,他依照外貌判斷A女應超過16歲,才與她發生性關係。

法官說,A女供述她在與對方發生性關係的過程中,曾斥責對方「我15歲,你犯法」,也曾告知對方她是國中2年級,甚至穿著學校體育服,王男顯然明知她未滿16歲,還與她發生性關係,已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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