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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審未婚妻一夜情對象 他挨告被判刑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記者吳昇儒攝)

2021/11/22 12:20

〔記者吳昇儒/基隆報導〕彰化一名李姓男子原本預計與林姓未婚妻結婚,但卻發現未婚妻在外發生一夜情,憤而解除婚約,並要求第三者支付準備婚禮花費的50萬元。對方不願支付,李男便蒐集對方個人資料,並po網公審,引發網路論戰。男子不堪恐嚇憤而對李男提告。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李男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

原告向法官指出,2019年11月7日晚間,接到李男電話,宣稱沒有支付他50萬元,就要PO網公審,讓自己身敗名裂,一時心生畏懼,不願再接李男電話;沒想到他又打到自己服務的物流公司,揚言不讓自己離職,就要PO網公審,事後,因未回應李男,他竟將個人資料、照片PO在網路上,並稱自己是愛情騙子,造成人格受損。

李男審理時向法官承認有撥電話給第三者,並表示因為第三者介入導致自己與林姓未婚妻結不成婚,但為了籌備婚禮,已經花費50萬元,但自己只是要求對方道歉,並沒有真的要他的錢,若有早就把銀行帳號給對方了;此外公審是中性討論,不一定會直接讓人聯想到個人,且對方的經理也轉述其說法說「隨便我」,代表他並未感到害怕。

此外,自己的貼文與事實相符,與公共利益相關,現今交友軟體氾濫,不乏愛情騙子,公開對方資料,是要敦促大眾注意,增進公共利益,不構成加重誹謗罪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法官調查後認為,告訴人接獲被告電話後,心生畏懼,引發恐慌,而男女之間感情生變原因多端,未必起因皆係他人介入所致,縱使兩人從事未有感情基礎的性行為,只要你情我願,他人無法置喙,是否符合「愛情騙子」定義,實有可疑不能僅憑被告單方指摘即可論斷;另李男並非公務機關,非法使用原告照片且張貼出其生日等個人資料,明顯違法。

法官審理後,認定李男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犯個人資料保護法,考量其犯罪動機及無前科紀錄等因素後,兩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應併執行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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