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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宿醉肇事酒測值回溯超標 法院:回溯計算無依據判無罪

林姓男子宿醉肇事;檢方以酒精代謝率回溯林駕車時的酒精值超標,將他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基隆地院認為,酒精代謝率計算方式缺乏科學鑑定根據,據此判處林無罪。圖為警方執行酒駕臨檢畫面。(資料照,記者劉慶侯攝)

林姓男子宿醉肇事;檢方以酒精代謝率回溯林駕車時的酒精值超標,將他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基隆地院認為,酒精代謝率計算方式缺乏科學鑑定根據,據此判處林無罪。圖為警方執行酒駕臨檢畫面。(資料照,記者劉慶侯攝)

2021/10/30 23:24

〔記者林嘉東/基隆報導〕林姓男子酒後駕車發生擦撞事故,被警方測得酒測值每公升0.16毫克,檢方以酒精代謝率回溯,算出他開車時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1毫克,已超過0.25標準值,將他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嫌起訴。基隆地院認為,酒精代謝率計算方式缺乏科學鑑定根據,且每人酒精代謝程度不一,無法證明林無法安全駕駛,判處林無罪。

林姓男子今年2月間某日晚間8時許,在台中宿舍喝高粱酒後,隔天凌晨2時許,開曳引車從台中開往宜蘭。

清晨6時許,行經台二線84公里時,與對向車輛發生碰撞;警方測得他呼氣酒測值為每公升0.16毫克。

檢方依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指出為每小時0.0628mg/L(引自陳高村著吐氣中酒精含量倒推計算過程一文),以酒精代謝率(每小時每公升0.0628毫克計算,計算式:0.16+0.0628×4=0.4112),回溯他凌晨2時許開車的呼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4112毫克,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依涉犯公共危險酒駕罪嫌起訴,林也因此丟了飯碗。

法院認為,檢察官未提供交通部運輸研究所於77年8月間針對國人進行實驗研究的完整內容、來源,更無從了解,該研究採樣的人數、人種、年齡區塊、體重、飲酒習慣等條件,判斷該實驗結果或所舉數據確實具有平均代表性。

再說,飲酒後酒精代謝的快慢,與飲酒人當時之年齡、性別、體重、身體之疲勞程度、腹中其他食物代謝情形及飲酒時間之長短等因素,均息息相關,如採樣對象與被告案發時之條件有所差異,即可能影響被告酒後駕車時實際呼氣酒精濃度值之認定,而無法完全排除其實際呼氣酒精濃度低於每公升0.25毫克可能。

法官考量,呼氣酒精代謝率,本有因人而異的可能性及誤差值存在,若採集的樣本不同,或採取不同之計算基準,均有可能使酒精代謝率、回溯推算的呼氣酒精濃度值存在多樣性變化,在無法確定相關研究樣本數及其背景資料之前提下,有關酒精消退率的數值,缺乏科學鑑定證據。

林男堅稱事故發生原因是對方逆向,與他曾喝酒無關。法院認為,無充足證據可證林駕駛時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判林無罪。

☆飲酒過量 有害健康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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