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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大生瓶裝水淋得女同學一身濕 被依「強暴侮辱罪」判刑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拿水淋女同學,不但觸犯公然侮辱罪,且是刑罰比較重的「強暴侮辱罪」。(記者張瑞楨攝)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拿水淋女同學,不但觸犯公然侮辱罪,且是刑罰比較重的「強暴侮辱罪」。(記者張瑞楨攝)

2021/10/26 06:25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21歲的陳姓女大學生,與周姓女同學,是中市一所私立大學的進修部同學,去年9月26日中午下課時間,陳女認為周女在網路上撰寫的文章,對她不利,竟用瓶子裝水,從周女頭頂倒下,淋得一身濕漉漉的周女甚感羞辱而提告,台中地院認為她觸犯「強暴侮辱罪」,判處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3萬5000元,但考量她已與周女和解,宣告緩刑2年,全案判決確定。

判決書指出,陳女不滿周女於網路上寫的文章,竟基於強暴侮辱的犯意,上述時間於該大學的703教室內,趁著中午休息時間,拿水瓶裝水,從周女頭上淋水,周女頭髮、衣物全被淋濕,以此「強暴」貶損周女在社會上的人格與地位評價。

台中地院簡易庭審理時,陳女坦承不諱,法官認為,刑法第309條第1項的公然侮辱罪,是對人詈罵、嘲笑、侮蔑,方法無限制,不論是用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是公然為之,讓人心理難堪或不快,減損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陳女觸犯公然侮辱罪,且淋水之舉,是觸犯同法第2項,以強暴犯公然侮辱,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萬5000元以下罰金,據此判拘役35日,可易科罰金。

陳女上訴台中地院二審,聲明從輕量刑,法官認為,陳女已知悔悟,也獲得周女原諒,雙方已經解,陳女已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雖駁回上訴,但宣告緩刑2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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