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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泡妞竟拿玩具槍嚇女孩子 法官認定開玩笑不罰

法官認為少年持槍驚嚇少女之舉,只是開玩笑,無危害安全之虞而裁定不罰。示意圖。(資料照)

法官認為少年持槍驚嚇少女之舉,只是開玩笑,無危害安全之虞而裁定不罰。示意圖。(資料照)

2021/10/23 12:1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陳姓少年於今年8月間,得知莊姓少女已與男友分手,他竟拿出狀似真槍的玩具槍,想吸引莊女注意,卻讓莊女印象極差,深感陳姓少年是「屁孩、幼稚」,中市警局一分局將少年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函請台中地院裁罰,但法官卻認為,他只是對莊姓少女「開玩笑」,沒有擾亂社會秩序安寧,且少女也沒有受到不法侵害,裁定陳姓少年不罰。

裁定書指出,陳姓少年想吸引莊姓少女注意,於今年8月15日上午,從朋友汽車內,取出一把玩具槍,向莊姓少女展示,想驚嚇莊姓少女,吸引對方注意,當時少女與另一女性朋友,在中市的第四信用合作社裡面吃冰,吃到一半時,陳姓少年走來,掏出一把手槍,指著莊姓少女,再把槍收起來往外走。

莊姓少女作證時說,「我不知道他為什麼持槍嚇我,可能是他覺得好玩,我感覺的出來是玩具槍,就覺得他是屁孩、幼稚,我並沒有受到驚嚇」。

中市警局一分局接獲「有人帶槍」報案,馳抵現場時,認為陳姓少年違反社會秩序法第63條,「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同法第65條,「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函請台中地院台中簡易庭裁罰。

不過,法官卻認為,這名少年目的,只是對好友的前女友開玩笑,難以認定是攜帶玩具槍,企圖妨害公共秩序與擾亂社會安寧,另外,少女沒有受到不法侵害,法官認定陳姓少年的行為,尚未構成「有危害安全之虞」,據此裁定陳姓少年不罰,可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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