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前里長詐取補助款緩刑定讞 助理前夫今也獲緩刑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北市大同區朝陽里前里長覃麗均及其特助、前夫林定賢,涉向北市府浮報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詐領52萬餘元,覃女一審判刑3年8月,上訴後,高等法院考量她已繳回犯罪所得,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定讞;林定賢部份,高院重判他4年徒刑,林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改判林2年徒刑、緩刑5年。
判決指出,覃麗均自2015年1月1日起至106年8月31日自行辭職前,擔任台北市大同區朝陽里里長,丈夫林定賢擔任特助,2人於2017年5月間離婚。
覃麗均、林定賢涉嫌輾轉以每月新台幣1000元承租老舊建物做為里民活動場所,再依「台北市里民活動場所租金補助辦法」,申請每月3萬元的最上限補助款。
大同區公所扣除相關費用後,2015年撥款補助朝陽里辦公室31萬餘元、2017年撥款補助21萬餘元,其中,覃麗均詐得42萬餘元、林不法所得10萬多元。
士林地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覃麗均3年8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林定賢部份,雖獲利較覃麗少,但否認犯行,判他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
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覃麗均已於二審審理時自動繳交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改判應執行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林定賢改判2罪應執行4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覃因未上訴而定讞。
林定賢不服高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辯稱朝陽里辦公處房屋是他胞兄所有,原本無償提供使用,他後來於2017年5月和覃麗均因故發生爭吵,乃向覃要求支付租金,她才於同年6、7月,每月拿36000元給他,做為該辦公處的租金、水電及其他開銷,在此之前都沒有分給他,他沒有取得任何補助款。
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應進一步調查,今年5月6日將林定賢的部份,撤銷發回高院更審。高院更一審今判決林涉嫌共同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應執行2年徒刑、緩刑5年、褫奪公權2年。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