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拒警攔查被追進店內酒測超標辯入店才喝 一審無罪二審改判4月
〔記者黃明堂/台東報導〕台東于姓男子騎機車越線等紅燈,警方攔檢不成後,追到他店裡,酒測發現超標,依公共危險罪法辦;但于男辯是回店後才喝,台東地院法官勘驗警蒐證影片,發現有「6秒」視線空窗,喝杯高梁不無可能,且警進入店內酒測有議,判于男無罪。不過,花蓮高分院二審認為入店屬合法攔停盤查狀態之延續,酒測具效力,改判有期徒刑4月。
檢方依公共危險罪起訴于姓男子的起訴書指出,前年8月22日,于男在不詳地點飲用酒類後,騎機車上路,晚上7時57分因停等紅燈越線,被台東縣警局交通隊牟姓小隊長及劉姓警員攔檢,于未停車,將車迴轉到對面的小吃店前停放,快步走入店內,經警方緊追在後,8時21分許對于酒測,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犯公共危險罪。
于男辯稱騎車前未喝酒,也未看到警方攔檢,是進入店內才喝酒,原供稱喝啤酒,後改口說高粱。警方則作證攔檢後尾隨,于男全程都在他們視線內,未見他喝酒,足證于是騎車前飲酒。
台東地院法官勘驗警車的行車紀錄器,當時機車在前、警車在後,都在停等紅燈,到號誌轉綠燈後的的整個過程中,都未見員警對于男有任何足以證明攔停的動作。于男到店後,邊看向員警,邊走往麵店,還舉起右手向警員打招呼。
法官再勘驗警員隨身密錄器,2支各有3分10秒及25分37秒,內容有警方質疑酒駕及要求酒測的畫面,于男原先拒絕,經內員警告知拒絕酒測將被裁罰18萬之後,配合酒測,于男說是到店才喝啤酒。不過,于男後來在法官審理時改口說是喝高粱,並說當時因緊張才說是啤酒。
一審法官勘驗影帶,自于男進入店內後、警察進入店內前,至少有6秒的時間,警察無從目睹于男在店內的行動舉止,這6秒確實已足以喝掉半杯高粱酒。且警若以「停等紅燈越線」為由就要對被告攔停要求其接受酒測,不符比例原則。另,警尾隨被告進入麵店內,當時鐵門已拉下一半,是否為公共場所實屬有疑,違反了實施酒測之場所,限於公共場所或可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之規定。
台東地院依上述理由,判處于男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花蓮高分院法官認為,警發現于男交通違規,于拒不停車,將車迴轉,快步走入店內,警員緊追在後進入該店,仍屬警員合法攔停狀態之延續,警員於對話中發現被告身上有酒味,已有事證可合理懷疑被告酒後駕車之犯罪嫌疑,此時酒測可認轉為犯罪調查階段。
二審法官認為于男否認於飲酒後騎乘機車,辯是進店後才飲酒,為狡辯之詞,實不足取。